{"billNo":"106050107028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議案名稱":"「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3/LCEWA01_090313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3/LCEWA01_090313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1070615070300100"}],"提案人":["賴瑞隆"],"連署人":["洪宗熠","張廖萬堅","莊瑞雄","余宛如","許智傑","劉建國","陳瑩","鄭寶清","李麗芬","陳曼麗","陳素月","趙天麟","吳焜裕","邱泰源","周春米","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6-1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18061202"}],"mtime":"2024-01-18T22:12:0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2","last_time":"2018-06-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20714號","laws":["04402"],"提案編號":"23委20714","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鑑於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之主體為所屬該委員會之委員，召集委員僅為該委員會之會議主席，依會議規範第十六條規定，主席應居於公正超然之地位，嚴格執行會議規則，維持會議和諧，使會議順利進行。故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於會議進行中，宣告休息或延長會議時間，應徵得出席委員同意，以減少無意義之會議休息、適度節制召集委員權限和增進議事效率，基此，爰提案增訂「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開會時間一般為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以及下午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而各委員會會議主席召集委員基於詢答、議案處理或其他重大事項等，亦可宣告休息或延長會議時間，以促進議事順利進行。\n二、為減少無意義之會議休息、適度節制召集委員權限和增進議事效率，對於召集委員於會議進行中，宣告休息或延長會議時間，應予以明確規範，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始得為之。","對照表":[{"law_id":"04402","law_name":"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院會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然為避免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浮濫宣告會議休息，影響議事進行，爰增列本條，規範召集委員宣告休息應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始得為之，俾適度節制召集委員之權限，以提高議事效率。","增訂":"第四條之二　各委員會會議進行中，召集委員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或延長會議時間，但宣告休息或延長會議時間應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始得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0107028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