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0107028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議案名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3/LCEWA01_090313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3/LCEWA01_090313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志揚"],"連署人":["顏寬恒","孔文吉","黃昭順","廖國棟Sufin‧Siluko","林麗蟬","張麗善","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蔣乃辛","許淑華","林為洲","王育敏","鄭天財 Sra Kacaw","徐榛蔚","李彥秀","王惠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mtime":"2024-01-18T22:17:0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2","last_time":"2017-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1603號委員提案第20717號","laws":["01279"],"提案編號":"1603委20717","案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有鑑於海域犯罪，其特性在於國際關連性強，且與海洋水體有關，和國家安全更是密切相連，海洋巡防機關身為海洋執法主管機關，應建立具有海洋特色的偵防工作。再者，船舶之航儀通訊，除確保航行安全，尚包括提供反恐作戰設備、軍事通訊技術、海事雷達等需求，實在不可忽略。爰提案修正「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二條，於主要職掌中增列「國家安全」與「航儀通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關海域犯罪，其特性在於國際關連性強、與海洋水體有關，且與國家安全關係密切，海洋巡防機關應以海洋執法主管機關的立場，建立具有海洋色彩的偵防工作。因此，海域的國家安全偵防工作，應是海洋巡防總局的重要任務之一，亦可將海上之國土安全、海疆之保護與反恐之策略與情資的蒐集運用上，更加全面與深入，爰建議修正本條第一款。\n二、船舶航儀通訊，除確保安全性之功能外，尚包括提供反恐作戰設備、軍事通訊技術、海事雷達等需求。因此，於人員的組織編制上，應不可忽略推展「航儀通信」運用之需求，爰此，有關「航儀通訊」之任務，應在本條第六款之職掌事項中應予明定。\n三、台灣四面環海，如何加強海洋防禦，穩定海域秩序，是海洋巡防機關的重要工作。有關海洋巡防總局的「海域國家安全偵防」及「航儀通訊」之任務，應在本條例之職掌事項中應予明定，方能安排適當的人力與資源加以落實。爰提案修正「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二條，於主要職掌中增列「國家安全」與「航儀通訊」。","對照表":[{"law_id":"01279","law_name":"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本總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海域犯罪之偵防事項。\n\n二、關於海上、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事項。\n\n三、關於依法執行下列事項：\n\n(一)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n\n(二)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事項。\n\n(三)海難船舶與人員之搜索、救助及緊急醫療救護事項。\n\n(四)海洋災害之救護事項。\n\n(五)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n\n(六)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n\n(七)其他依法執行事項。\n\n四、關於海上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n\n五、關於海上巡防勤務、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n\n六、關於船舶、航空器之規劃、設計、建造、維修等事項。\n\n七、關於風紀維護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紀案件之查處事項。\n\n八、關於訓練之策劃、執行及考核等事項。\n\n九、關於各項法令疑義之解釋及簿冊之規劃設計事項。\n\n十、其他依法應規劃、執行事項。","說明":"一、有關海域犯罪，其特性在於國際關連性強、與海洋水體有關，且與國家安全關係密切，海洋巡防機關應以海洋執法主管機關的立場，建立具有海洋色彩的偵防工作。因此，海域的國家安全偵防工作，應是海洋巡防總局的重要任務之一，亦可將海上之國土安全、海疆之保護與反恐之策略與情資的蒐集運用上，更加全面與深入，爰建議修正本條第一款。\n\n二、船舶航儀通訊，除確保安全性之功能外，尚包括提供反恐作戰設備、軍事通訊技術、海事雷達等需求。因此，於人員的組織編制上，應不可忽略推展「航儀通信」運用之需求，爰此，有關「航儀通訊」之任務，應在本條第六款之職掌事項中應予明定。","修正":"第二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本總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海域犯罪及國家安全之偵防事項。\n\n二、關於海上、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事項。\n\n三、關於依法執行下列事項：\n\n(一)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n\n(二)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事項。\n\n(三)海難船舶與人員之搜索、救助及緊急醫療救護事項。\n\n(四)海洋災害之救護事項。\n\n(五)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n\n(六)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n\n(七)其他依法執行事項。\n\n四、關於海上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n\n五、關於海上巡防勤務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n\n六、關於船舶、航空器及航儀通訊之規劃、設計、建造、維修等事項。\n\n七、關於風紀維護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紀案件之查處事項。\n\n八、關於訓練之策劃、執行及考核等事項。\n\n九、關於各項法令疑義之解釋及簿冊之規劃設計事項。\n\n十、其他依法應規劃、執行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0107028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