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0107028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8人","議案名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3/LCEWA01_090313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3/LCEWA01_090313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志揚","陳怡潔"],"連署人":["顏寬恒","孔文吉","黃昭順","廖國棟Sufin‧Siluko","蔣乃辛","林為洲","李彥秀","王育敏","徐榛蔚","許淑華","張麗善","林麗蟬","簡東明Uliw．Qaljupayare","王惠美","曾銘宗","林德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mtime":"2024-01-18T22:17:1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2","last_time":"2017-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0719號","laws":["03624"],"提案編號":"468委20719","案由":"本院委員吳志揚、陳怡潔等18人，有鑑於現行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成雖有政府代表、法律及醫學專家，卻獨缺勞工代表，而使目前職業疾病之認定機制未能完整客觀。故提案修正「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四條，將勞工代表納入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現行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為確保罹患職業病勞工之權益，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得設置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該委員會之組成包含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職業疾病專門醫師八人至十二人、職業安全衛生專家一人、法律專家一人，然而該委員會組成雖顧及職業病的專業討論與政府意見，卻未將勞方意見納入委員會。\n二、由於現行之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卻未包含勞工代表，以至於實際受職業疾病所苦的勞工，其意見與一線經驗卻無法完整且直接的進入該委員會，故此桃園市環保局工會、桃園市產業工會、RCA職災關懷協會、工傷協會等多個勞工團體，也於2017年4月要求該委員會應納入勞工代表，以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n三、爰此提案修正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四條，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比照政府代表員額，納入兩席勞工代表，使委員會討論能臻客觀完整，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3624","law_name":"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應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n\n鑑定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主任委員：\n\n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n\n二、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一人。\n\n三、職業疾病專門醫師八人至十二人。\n\n四、職業安全衛生專家一人。\n\n五、法律專家一人。\n\n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law_content_id":"03624:03624:2001-10-11-制定:17","說明":"一、根據現行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為確保罹患職業病勞工之權益，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得設置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該委員會之組成包含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職業疾病專門醫師八人至十二人、職業安全衛生專家一人、法律專家一人。然而該委員會組成雖顧及職業病的專業討論與政府意見，卻未將勞方意見納入委員會。\n\n二、承上，由於現行之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卻未包含勞工代表，以至於實際受職業疾病所苦的勞工，其意見與一線經驗卻無法完整且直接的進入該委員會。故此桃園市環保局工會、桃園市產業工會、RCA職災關懷協會、工傷協會等多個勞工團體，也於2017年4月要求該委員會應納入勞工代表，以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n\n三、爰此提案修正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四條，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比照政府代表員額，納入兩席勞工代表，使委員會討論能臻客觀完整，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修正":"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應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n\n鑑定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主任委員：\n\n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n\n二、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n\n三、職業疾病專門醫師八人至十二人。\n\n四、職業安全衛生專家一人。\n\n五、法律專家一人。\n\n六、勞工代表二人。\n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0107028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