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0107028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7人","議案名稱":"「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pdf/09/03/01/01/LCEWA01_09030101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3/word/09/03/01/01/LCEWA01_09030101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財政、內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一)本院經濟、財政、內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n(二)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8人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n(三)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n(四)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n(五)本院委員孔文吉等21人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n(六)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7人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n(七)本院委員徐榛蔚等27人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n(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強化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6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billNo":"1060323071005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8人「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1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孔文吉等21人「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榛蔚等27人「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0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強化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08070200800"}],"提案人":["黃昭順"],"連署人":["徐志榮","羅明才","鄭天財 Sra Kacaw","馬文君","蔣萬安","曾銘宗","李彥秀","許毓仁","王惠美","徐榛蔚","許淑華","張麗善","陳宜民","孔文吉","江啟臣","林為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01-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7-06-14","2017-06-15","2017-06-16","2017-06-19","2017-06-20"]},{"會期":"09-03-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7-06-21","2017-06-22","2017-06-23","2017-06-26"]},{"會期":"09-03-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7-06-27","2017-06-28","2017-06-29","2017-06-30"]},{"會期":"09-03-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7-07-03","2017-07-04","2017-07-05"]},{"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7-07"]}],"mtime":"2024-01-18T22:19:3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2","last_time":"2017-07-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20720號","laws":["04003"],"提案編號":"1539委20720","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7人，為落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政策目標之執行，並符合未來經濟發展趨勢，因應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新生活趨勢之關鍵需求，除寬列八千九百億之預算，作為預算編列之法律基礎外，為利公開透明，撙節政府經費，使有限財政資源發揮更大效益，明定機關辦理採購、建設運轉期間之監督機制，以及相關人員之課責機制，爰提出「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003","law_name":"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rows":[{"說明":"本條例之制定宗旨。","增訂":"第一條　為奠定國家未來發展基礎，創造前瞻性國內產業轉型升級環境，帶動整體經濟動能，透過基礎建設，由政府帶頭投資，活化民間投資動力，以人民幸福工程核心價值，落實在地、提升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及各級執行機關。\n\n二、第二項明定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n\n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有關原住民族地區之定義，係由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事業主管機關劃定資源治理區域為依據。"},{"說明":"各級執行機關於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權責分工。","增訂":"第三條　中央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推動及管考；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說明":"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增訂":"第四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n\n一、軌道運輸建設。\n\n二、水資源環境建設。\n\n三、綠能減碳建設。\n\n四、數位科技建設。\n\n五、城鄉均衡建設。"},{"說明":"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提報行政院核定前，應先詳實規劃計畫內容及擬具可行性評估等報告。","增訂":"第五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就其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並視計畫性質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n\n前項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報告，應由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會商，從經濟、財務、環境、技術面進行審議。"},{"說明":"中央執行機關應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增訂":"第六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n\n前項先期作業審查程序，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n\n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受理執行機關申請經費時，應參酌計畫重要性、計畫成熟度、計畫執行力、施政優先性及預算額度等，進行審議，覈實分派經費需求，排列計畫優先順序，提報行政院通盤核議。"},{"說明":"一、第一項明定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經費與預算採分期編列特別預算方式辦理，並明定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之限制。\n\n二、第二項前段明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財源籌措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每年度舉債額度之流量限制。惟考量舉債比率仍應有一定控管機制，爰為第二項後段規定。\n\n三、第三項明定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仍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增訂":"第七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八千九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本條例施行前已核定且執行經費超過百分之三十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繼續經費，不得依本條例提出特別預算。\n\n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不得辦理追加預算。\n\n第一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n\n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說明":"明定所有預算執行應依預算程序不得移用。","增訂":"第八條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n\n執行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節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予適度減縮。"},{"說明":"審計機關應就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依法審計；並確實控管計畫執行進度。","增訂":"第九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n\n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七十時，應將執行機關主官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說明":"一、為強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監督強度，參酌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及第一百條，主管機關應負責進度管控，明定第一項至第二項、第四項規定。\n\n二、為將建設計畫及其進度透明化，應定期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明定第三項規定。","增訂":"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成立建設計畫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每年查核中央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並檢討其計畫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終止。\n\n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n\n前二項之報告，應於完成報告後一個月內，公告於主管機關網頁。\n\n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說明":"一、為強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監督強度，參酌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及第一百條，主管機關應負責進度管控，明定第一項至第二項、第四項規定。\n\n二、為將建設計畫及其進度透明化，應定期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明定第三項規定。","增訂":"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成立建設計畫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每年查核中央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並檢討其計畫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終止。\n\n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n\n前二項之報告，應於完成報告後一個月內，公告於主管機關網頁。\n\n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說明":"計畫用地涉及都市計畫擬定、變更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應循現行相關審議機制辦理。","增訂":"第十二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變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n\n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說明":"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該變更申請案時，得與環境保護、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就環境影響評估與水土保持作業併行審查。","增訂":"第十三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說明":"為強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監督強度，參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明定各機關應定期作出效益評估；並對年度計畫執行結果未產生計畫效益，而有重大浪費之情事者，各執行機關相關人員應負財務責任。","增訂":"第十四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結果，於使用期間內，應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n\n前項計畫未產生原計畫應有成效者而有重大浪費公帑情事者，各執行機關相關人員應負財務責任。"},{"說明":"","增訂":"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0107028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