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04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議案名稱":"「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3/LCEWA01_090313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3/LCEWA01_090313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26人、委員段宜康等16人及民進黨黨團分別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委員趙天麟等16人、委員顧立雄等23人分別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612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6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2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1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顧立雄等23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4070201200"}],"提案人":["賴瑞隆","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連署人":["趙天麟","許智傑","陳曼麗","張宏陸","郭正亮","周春米","陳瑩","鄭運鵬","楊曜","李昆澤","陳賴素美","洪宗熠","呂孫綾","鍾孔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6-11"]}],"mtime":"2024-01-18T22:12:0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2","last_time":"2018-06-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20732號","laws":["04402"],"提案編號":"23委20732","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Kolas Yotaka等16人，鑑於立法院常設委員會是決策立法之中心，也是監督行政機關的主要機制，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而為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並強化委員會議事效率，爰提案修正「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會立法程序以委員會為重點者稱為「委員會中心主義」，美國為代表國家。美國國會按法案性質分設軍事、外交等專業的常設委員會，大致上與政府各部會相對應。常設委員會是決策立法的中心，也是監督行政機關的主要機制，此與我國國會相類似。\n二、鑒於各委員會輪值召集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常出現會議空轉狀態，故為橫平召集委員與其他委員之間的權利，輪值召集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一人為代理主席，或由該委員會互推一人為臨時主持，以利會議進行。\n。","對照表":[{"law_id":"04402","law_name":"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law_content_id":"04402:04402:1999-01-12-全文修正:4","說明":"一、本條新增第二項。\n\n二、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而為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以及橫平召集委員與其他委員權利，排定議程之後又未按時開會，浪費該委員會其他委員時間，爰增列第二項規定，俾使會議如期順利進行。","修正":"第四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n\n各委員會輪值召集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由輪值召集委員指定該委員會一人為代理主席，未指定時，由該委員會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以利議事進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0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