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04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0人","議案名稱":"「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3/LCEWA01_090313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3/LCEWA01_090313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委員吳琪銘等20人及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0190703003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508070100201"},{"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21070201600"}],"提案人":["吳琪銘","蔡適應"],"連署人":["黃偉哲","邱志偉","陳曼麗","高志鵬","吳秉叡","鄭運鵬","趙天麟","李昆澤","李麗芬","姚文智","周春米","張宏陸","林岱樺","吳思瑤","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洪宗熠","劉建國","蘇巧慧"],"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10-19"]}],"mtime":"2024-01-18T22:12:2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2","last_time":"2018-10-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1339號委員提案第20733號","laws":["04605"],"提案編號":"1339委20733","案由":"本院委員吳琪銘、蔡適應等20人，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已於102年7月3日制定公布，原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102年11月1日更名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並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然「公務人員考試法」有關該退輔會之規定卻未隨同更名，爰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使政府組織再造後續更週延，兼符法律之正確與完整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府為健全政府組織體制及提升行政效能，立法院於99年三讀通過行政院組織改造四法，並於101年起分段實施組織調整計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也於102年7月3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11月1日正式施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正式更名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n二、惟「公務人員考試法」中，有條列到退輔會的部分迄未配合更正再造後之名稱。為避免過時資訊造成民眾在查詢時產生誤解，更兼追法律之正確及完整性，爰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之正確名稱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照表":[{"law_id":"04605","law_name":"公務人員考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n\n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law_content_id":"04605:04605:2014-01-03-全文修正:24","說明":"「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102年三讀通過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法規中仍未配合更名。為法律之正確及完整性，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修正":"第二十四條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n\n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04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