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04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3/LCEWA01_090313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3/LCEWA01_090313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琪銘","趙天麟","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連署人":["莊瑞雄","蘇震清","黃秀芳","姚文智","黃偉哲","邱志偉","施義芳","郭正亮","洪宗熠","周春米","劉建國","張宏陸","吳秉叡","李昆澤","陳歐珀"],"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mtime":"2024-01-18T22:12:2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2","last_time":"2017-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0734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0734","案由":"本院委員吳琪銘、趙天麟、Kolas Yotaka等18人，有鑑於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不但擔負不特定乘客生命安全之重責，一旦肇事危及公眾交通安全甚鉅。雖經臨檢發現酒測或吸毒等皆以吊照重處，惟因警力有限，「臨檢」多在夜間某特定路段為之，只能以點式的小機率發現違規。針對「以載客為業」的遊覽車駕駛人，應該有更嚴謹的規範機制。其中，針對計程車駕駛，已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之「執業登記證」規範，明訂曾犯殺人、吸毒、擄人勒贖等等罪行者，皆不得辦理執業登記證。對照計程車駕駛，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載負的乘客動輒數十人、車體又龐大，除酒駕外，毒品、性侵等嚴重犯行者，竟然無法律明文規範其擔任遊覽車駕駛之資格。為保護乘客生命並維護公眾安全，爰增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來發生數件遊覽車重大傷亡事件，肇因不外乎駕駛人的情緒、精神及身體狀態有異常。民眾不禁質疑：這些動輒搭載數十人，且多為老幼婦孺的遊覽車駕駛員是否有吸毒習慣？是否有性侵之紀錄？經法務部統計數據可證吸毒、性侵等罪犯再犯率極高，且不易由夜間定點式的臨檢發現犯行，殊有立法管理之必要。\n二、爰參照本法以「執業登記證」管理計程車駕駛員之作法，援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八十六條已設「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做基礎，增列成三十七條之一，使大客車駕駛人曾犯性侵、吸毒等犯行者，不得核發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藉為篩檢把關高危險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以保障乘客生命及公眾安全。\n三、然為鼓勵更生人，針對刑期執行完畢後已十年無再犯紀錄者，顯見其犯罪行為已獲相當矯正，應給予自新機會，得再辦理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新增條文。\n\n二、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6條規定，遊覽車客運業者應替僱用之駕駛人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然違者，並無罰責，喪失立法稽核的功能。且管理規則旨在管理客運業者，對駕駛人本身不具約束力，尤其對「靠行」遊覽車駕駛，更難收到管理實效。\n\n三、有鑑於遊覽車駕駛所乘載之不特定民眾動輒數十人，攸關乘客生命及公共交通之安全較計程車駕駛更甚！實有比照計程車駕駛人之規範，予以管理之必要。\n\n四、爰增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之一條。以現有「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為基礎，提升到法律位階之管理。\n\n五、然慮及大客車較少單一乘客之屬性，僅針對「性侵、毒品」二項罪刑予以限制。\n\n六、為支持社會更生，同一罪刑執行後滿十年未再犯者，免除其限制。","增訂":"第三十七之一條　欲從事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在取得公路主管機關核發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之前不得載客或執業。違者，吊銷駕駛執照，終身不得再考領。\n\n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但刑之執行完畢後十年內未再犯同章節罪刑者不在此限。\n\n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公路單位應吊銷其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者，廢止其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n\n經廢止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者，其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由公路主管機關收繳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04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