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04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3/LCEWA01_090313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3/LCEWA01_090313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鴻鈞"],"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05-26"],"會議代碼":"院會-9-3-15"},{"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02"],"會議代碼":"委員會-9-4-20-11"}],"mtime":"2024-01-18T22:07:1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2","last_time":"2017-11-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3","會期":4,"字號":"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20741號","laws":["01513"],"提案編號":"225委20741","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鑑於台灣少子化問題已為國安危機，總生育率排名世界各國最後一名，過低的生育率和人口老化不僅會對經濟發展造成重大衝擊，消失的人口紅利亦將對未來的財政造成巨大的潛在壓力。是以台灣低薪困境多年未解，扶育下一代的花費日益高漲，使得國人對養兒育女卻步，是造成生育率低落的主因，政府應正視少子化問題，調整財政稅務面的幼兒照顧政策，提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直接透過減免稅賦課徵的機制，由政府實質分擔育兒責任，減輕年輕夫妻幼兒托育的龐大負擔，希冀有效提升國人生育率，爰提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內政部人口統計資料指出，台灣總生育率為1.17，不僅排名世界各國最後一名，更低於OECD國家的平均總生育率1.64，亦遠不及維持穩定人口結構的理想人口替代水準（replacement level）2.1人。按國發會人口中推計資料顯示，若不含國際淨遷徙因素，我國粗出生率與粗死亡率曲線將於民國111年交叉，人口由自然增加轉為自然減少，此少子化和人口老化的趨勢，未來勢必將衍生勞動力短缺、經濟成長遲滯、扶養負擔加重和社會保險等諸多問題，政府應當嚴正看待危機，並提出有效的改善計畫，刻不容緩。\n二、為因應台灣的少子化危機，衛福部近日宣布成立「少子化辦公室」，進行資源盤點及政策目標研議，宣示將推出短、中、長期計畫，要把總生育率從目前的1.1人，提升到1.6人，然其政策措施多著墨於提高育兒津貼與改善托育環境，獨漏將賦稅優惠層面納入考量，未重新檢討調整所得稅法中的生育措施照顧，實欠缺完善。\n三、學齡前幼兒之照顧不論是選擇家庭照顧或托育機構，都須承受龐大的經濟壓力。不少家庭父母因照顧學齡前幼年子女而選擇暫時離開職場，維持家庭經濟的重擔落於其中一方身上，壓力更顯沉重。又近來「一例一休」通過後，六都有高達四百多所幼兒園已醞釀要漲價，台北市平均調幅更高達40%，儘管是雙薪家庭，也漸難以承擔扶育下一代所需花費成本的日益高漲，加以台灣的實質薪資倒退，低薪困境多年未解，使得國人對養兒育女卻步，是造成生育率低落的主因。\n四、現行所得稅中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每人每年二萬五千元，與父母對學齡前兒童之花費相距甚遠。根據公、私立托嬰中心收費標準，各縣市每月約介於一萬元至二萬元不等，加計其他育兒基本開銷以每個月五千元粗估，一年即可能高達十八萬至三十萬元。根據1111人力銀行調查顯示，養兒育女的費用，平均佔受訪父親個人收入的三成七；其中更有二成一的受訪父親，每月收入的五成以上都貢獻在子女教養，故為減輕國人養育幼兒之負擔，有效提升生育率，爰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六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提高至十八萬元，對幼兒照顧花費給予基本之稅式優惠，完善現行人口政策，提升國人生育之意願。","對照表":[{"law_id":"01513","law_name":"所得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至第十四條之二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n\n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n\n(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n\n(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n\n(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九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n\n(二)列舉扣除額：\n\n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n\n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n\n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n\n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n\n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n\n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n\n(三)特別扣除額：\n\n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n\n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n\n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n\n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八千元。\n\n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n\n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n\n(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n\n(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n\n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n\n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513:01513:2014-05-16-修正:34","說明":"一、依據內政部人口統計資料指出，台灣總生育率為1.17，不僅排名世界各國最後一名，更低於OECD國家的平均總生育率1.64，亦遠不及維持穩定人口結構的理想人口替代水準（replacement level）2.1人。按國發會人口中推計資料顯示，若不含國際淨遷徙因素，我國粗出生率與粗死亡率曲線將於民國111年交叉，人口由自然增加轉為自然減少，此少子化和人口老化的趨勢，未來勢必將衍生勞動力短缺、經濟成長遲滯、扶養負擔加重和社會保險等諸多問題，政府應當嚴正看待危機，並提出有效的改善計畫，刻不容緩。\n\n二、為因應台灣的少子化危機，衛福部近日宣布成立「少子化辦公室」，進行資源盤點及政策目標研議，宣示將推出短、中、長期計畫，要把總生育率從目前的1.1人，提升到1.6人，然其政策措施多著墨於提高育兒津貼與改善托育環境，獨漏將賦稅優惠層面納入考量，未重新檢討調整所得稅法中的生育措施照顧，實欠缺完善。\n\n三、學齡前幼兒之照顧不論是選擇家庭照顧或托育機構，都須承受龐大的經濟壓力。不少家庭父母因照顧學齡前幼年子女而選擇暫時離開職場，維持家庭經濟的重擔落於其中一方身上，壓力更顯沉重。又近來「一例一休」通過後，六都有高達四百多所幼兒園已醞釀要漲價，台北市平均調幅更高達40%，儘管是雙薪家庭，也漸難以承擔扶育下一代所需花費成本的日益高漲，加以台灣的實質薪資倒退，低薪困境多年未解，使得國人對養兒育女卻步，是造成生育率低落的主因。\n\n四、現行所得稅中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每人每年二萬五千元，與父母對學齡前兒童之花費相距甚遠。根據公、私立托嬰中心收費標準，各縣市每月約介於一萬元至二萬元不等，加計其他育兒基本開銷以每個月五千元粗估，一年即可能高達十八萬至三十萬元。根據1111人力銀行調查顯示，養兒育女的費用，平均佔受訪父親個人收入的三成七；其中更有二成一的受訪父親，每月收入的五成以上都貢獻在子女教養，故為減輕國人養育幼兒之負擔，有效提升生育率，爰修正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六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提高至十八萬元，對幼兒照顧花費給予基本之稅式優惠，完善現行人口政策，提升國人生育之意願。","修正":"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至第十四條之二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n\n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n\n(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n\n(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n\n(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九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n\n(二)列舉扣除額：\n\n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n\n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n\n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n\n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n\n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n\n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n\n(三)特別扣除額：\n\n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n\n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n\n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n\n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八千元。\n\n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n\n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八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n\n(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n\n(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n\n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n\n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04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