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04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議案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3/LCEWA01_090313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3/LCEWA01_090313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呂玉玲"],"連署人":["顏寬恒","柯志恩","黃昭順","曾銘宗","蔣乃辛","許淑華","孔文吉","許毓仁","王惠美","賴士葆","徐志榮","林麗蟬","陳超明","王育敏","費鴻泰","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林為洲","楊鎮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mtime":"2024-01-18T22:17:2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2","last_time":"2017-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845號委員提案第20746號","laws":["02601"],"提案編號":"845委20746","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有鑑於軍職人員工作性質特殊，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照顧我國榮民，設有榮民子女就學補助，惟缺乏法源依據。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照顧我國公教人員，考試院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八條訂有「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並另訂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付要點」，其中有關生活津貼部分，設有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國防部為照顧現役官兵，依據「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細則」設有「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其中訂定現役軍人之子女享有學費減免優待，惟軍人退役後失去現役軍人身分進入退輔體系，自無法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n二、因我國國防戰略需求，我國軍官士官於任用時參考戰力保存，對各軍官官階設有除役年齡及服役年限，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中設有軍官士官除役年齡及服役年限，因除役年齡及服役年齡之限制，我國軍官中校階級軍職人員，退伍時仍於四十不惑之年，其子女亦仍於就學階段，少校軍職人員退伍時處於壯年或子女年幼尚未就學者在所多有。\n三、鑑此，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基於照顧榮民、鼓勵其子女努力向學，自民國65年即比照銓敘部，並訂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及於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就養基金」中設有「大學以上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發放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為考量政府財政狀況及基金永續利用，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亦自行設立排富條款，使適用該就學補助者限縮於清寒榮民及遺眷未滿30歲、無婚姻關係、無職業之在學子女。\n四、惟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中第六章優待及救助篇並未針對其退除役官兵子女教育補助費優待設有法源，故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縱使依循我國照顧軍公教人員之精神，針對工作情況特殊之退役軍職人員設有子女教育補助費，仍處於缺乏法律授權之灰色地帶。爰此擬設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草案，藉以補正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放榮民子女教育補助費之正當性。","對照表":[{"law_id":"02601","law_nam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基於照顧榮民、鼓勵其子女努力向學，訂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及於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就養基金」中設有「大學以上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發放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為考量政府財政狀況及基金永續利用，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亦自行設立排富條款，使適用該就學補助者限縮於清寒榮民及遺眷未滿30歲、無婚姻關係、無職業之在學子女。\n\n三、「酌予」二字，使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得依照榮民、榮民之配偶及其子女之經濟及就學狀況設立申請資格門檻。依照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及「大學以上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皆設有清寒、品德、成績等門檻作為資格審查。\n\n四、由於該補助要點於民國65年起即比照銓敘部辦理後連年皆編列預算，預算亦依照預算法送至立法院審查，未來亦同。本次修法僅補正法源，使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照顧、補助退除役官兵、配偶及其子女就學、進修有其依據，並無涉及預算增加。","增訂":"第二十條之一　退除役官兵之子女就學、進修，政府應酌予優待或補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04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