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04070203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1人","議案名稱":"「行政法人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3/LCEWA01_090313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3/LCEWA01_090313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定宇","劉世芳","莊瑞雄","蘇震清"],"連署人":["鍾孔炤","尤美女","邱志偉","邱議瑩","葉宜津","洪宗熠","姚文智","呂孫綾","鄭運鵬","陳瑩","陳其邁","邱泰源","黃偉哲","周春米","郭正亮","管碧玲","施義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mtime":"2024-01-18T22:13:1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2","last_time":"2017-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1804號委員提案第20759號","laws":["04690"],"提案編號":"1804委20759","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劉世芳、莊瑞雄、蘇震清等21人，鑑於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係政府為達成特定政策或行政目的而捐助成立，然長期以來諸多此類「準政府機關」因課責機制不健全而弊象叢生，不僅規避監督、與民爭利、淪為人事酬庸的溫床，甚至落入私人口袋。已違反當初行政部門透過設置較有彈性人事、會計與採購的機構，協助執行公共政策、推動公共任務的設立初衷。本席等認為，政府原始捐助或累計捐助基金超過50%或日本撤退台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成立的財團法人，性質接近行政法人，其組織、營運監督、財務審計、自訂規章等需有較嚴密之規範，應準用行政法人法之規定，爰提出「行政法人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下稱公設財團法人）係政府為達成特定政策或行政目的，透過設置條例或行政命令等方式而捐助成立。超過半個多世紀以來，公設財團法人一直扮演著促進社會發展的重要推手，中央政府原始捐助設立之公設財團法人已有145個（統計至2017年2月9日，不含12個政府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50以下之12財團法人，請參考：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http：//www.mocs .gov .tw/FileUpload/1043-4753/Documents/%E6%B3%95%E4%BA%BA%E6%B8%85%E5%86%8A%E5%BD%99%E6%95%B4-%E4%B8%8A%E7%B6%B2%E5%85%AC%E5%91%8A.xls ），如果再加計地方政府設立的159個，總數高達304個公設財團法人，顯示政府十分仰賴工設財團法人協助行政部門推動公權力程度較低的公共事務，譬如學術研究、技術研發、推動民間國際交流等。但因課責機制不健全而弊象叢生，例如：董事席次的爭議、酬庸退休官員擔任董事，以及財產不當處理或運用等現象，無法有效處理與防制等。近年來我國民主化後，各界更注意到其逐漸失控，不僅規避監督、屢為退職高官人事酬庸的溫床，甚至脫離政府掌控，淪為營私之工具；間或轉投資公司組織，與民爭利偏離原設立之公益目的及業務範圍等等。\n二、公設財團法人和行政法人兩類，均被視為準政府組織，然而，行政法人已有行政法人法較嚴密之規範，公設財團法人仍為民法規範之私法人，擺盪於「公」與「私」的雙重性格，難免顯現與民主責任政治的衝突本質。事實上，公設財團法人該如何被監督與課責，已是我國行政及立法部門的老問題，行政院曾四度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但送到立法院審議之後皆無疾而終。該草案一直無法完成立法，使得公設財團法人之管理監督無法法制化，前述弊病仍無從解決。行政院院會於今（2017）年4月6日「再度」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擬以政府捐助比例50%為界線，將財團法人分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包括接收日本政府遺留財產者）、「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兩類來進行分級管理，針對前者施以高密度監督，而後者則採低密度監督。\n三、本席等認為，正如同國營事業管理法對於國營事業較高密度規範其財務課責機制之設置，以層級管理和成果展現，強化與多元利益關係人的課責關係。政府原始捐助或累計捐助基金超過50%或日本撤退台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成立的財團法人，既與行政法人同被視為準政府機關，應有較高密度規範其財務、管理監督，行政院前述「財團法人法草案」分類及規範密度之見解，應予贊同。惟既然行政法人法已經完成立法，且施行已逾6年，修正行政法人法，將該類型公設財團法人納入準用現行行政法人法，既符合立法經濟之考量，亦不違行政院版草案之意旨。","對照表":[{"law_id":"04690","law_name":"行政法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法人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一條　本法於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設立行政法人時，準用之。\n\n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特定公共事務，直轄市、縣（市）得準用本法之規定制定自治條例，設立行政法人。","law_content_id":"04690:04690:2011-04-08-制定:47","說明":"一、公設財團法人和行政法人兩類，均被視為準政府組織，行政法人已有行政法人法較嚴密之規範，公設財團法人仍為民法規範之私法人，擺盪「公」與「私」的雙重性格，難免顯現與民主責任政治的衝突本質。事實上，公設財團法人該如何被監督與課責，已是我國行政部門的老問題。在陳水扁、馬英九兩任總統執政的十六年間，行政院院會曾四度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但送到立法院審議之後皆無疾而終。該草案一直無法完成立法，反映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背後涉及的利益，是非常錯綜複雜的。行政院院會於今（2017）年4月6日「再度」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擬以政府捐助比例50%為界線，將財團法人分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包括接收日本政府遺留財產者）、「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兩類來進行分級管理，針對前者施以高密度監督，而後者則採低密度監督。\n\n二、本席等認為，正如同國營事業管理法對於國營事業較高密度規範其財務課責機制之設置，以層級管理和成果展現，強化與多元利益關係人的課責關係。政府原始捐助或累計捐助基金超過50%或日本撤退台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成立的財團法人，既與行政法人同被視為準政府機關，應有較高密度規範其財務、管理監督，行政院前述「財團法人法草案」分類及規範密度之見解，應予贊同。惟既然行政法人法已經完成立法，且施行已逾6年，修正行政法人法，將該類型公設財團法人納入準用現行行政法人法，既符合立法經濟之考量，亦不違行政院版草案之意旨。爰如修正條文所示。","修正":"第四十一條　本法於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設立行政法人、日本撤退台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成立的財團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準用之：\n\n一、由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捐助成立，且其捐助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n二、由前款之財團法人自行或前款之財團法人與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共同捐助成立，且其捐助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n三、由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前二款財團法人捐助之財產，與接受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前二款財團法人捐贈並列入基金之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n四、由前三款之財團法人自行或前三款之財團法人與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共同捐助或捐贈，且其捐助財產與捐贈並列入基金之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n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特定公共事務，直轄市、縣（市）得準用本法之規定制定自治條例，設立行政法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04070203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