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05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議案名稱":"「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3/LCEWA01_090313_001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3/LCEWA01_090313_001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楊鎮浯","蔣乃辛","顏寬恒","林麗蟬","鄭天財 Sra Kacaw","許毓仁","陳超明","孔文吉","張麗善","陳雪生","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徐榛蔚","林德福","盧秀燕","陳宜民","蔣萬安","徐志榮","曾銘宗"],"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0-25"],"會議代碼":"委員會-9-6-19-5"}],"mtime":"2024-01-18T22:18:0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2","last_time":"2018-10-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956號委員提案第20764號","laws":["03101"],"提案編號":"956委20764","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有鑑於近年來農業用地為配合政府綠能政策發展，頻申設附屬綠能設施，「假務農、真種電」案件層出不窮，以致我國許多優良耕地竟淪為發電用地，荒廢農業生產行為。另查，現行農業用地違法設置綠能設施之稽核單位為農委會，裁罰單位為內政部，因橫向溝通不足，導致後續追蹤及改善成效不彰。為確保農業永續發展，爰此，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農委會得對農業用地違法設置綠能設施，對農業用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及綠能設施架設之行為人進行裁罰，並對不依規定拆除綠能設施恢復土地原狀者，依行政執行法辦理，以健全農地使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自102年10月農委會修訂「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放寬於特定農業區與一般農業區的農業生產設施可以申設附屬的綠能設施後，「假務農、真種電」的狀況頻傳，許多綠能設施佔據優良耕地，農地未從事農業經營、荒廢農業生產，只靠銷售電力賺取收入，排擠真正務農者的農地需求，曲解農地種電政策的美意。\n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然現行對於農業用地可否設置綠能設施之審核單位、稽核單位為農委會，因各部會橫向溝通不足，導致後續追蹤及改善成效不彰。\n三、爰此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九條修正草案」，新增第三、四項，明定對於農業用地違法設置綠能設施之狀況，對農業用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及綠能設施架設之行為人進行裁罰，並對於不依規定拆除綠能設施恢復土地原狀者，依行政執行法辦理，以提升管理稽核成效，健全農地使用情形。","對照表":[{"law_id":"03101","law_name":"農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九條　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n\n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對該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之負責人，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3101:03101:2003-01-13-修正:82","說明":"一、新增第三項及第四項。\n二、農業用地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然現行對於農業用地可否設置綠能設施之審核單位、稽核單位皆為農委會，因各部會橫向溝通不足，導致後續追蹤及改善成效不彰，修正本條例令管理處罰單位一致實有必要。\n\n三、爰此，新增本條第三、四項，明定對於農業用地違法設置綠能設施之狀況，對農業用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及綠能設施架設之行為人進行裁罰；對於不依規定拆除綠能設施恢復土地原狀者，依行政執行法辦理，以提升管理稽核成效，健全農地使用情形。","修正":"第六十九條　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n\n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對該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之負責人，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施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興建面積與高度、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者，處農業用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及綠能設施架設之行為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連續處罰。\n違反前項規定不拆除綠能設施恢復土地原狀者，依行政執行法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05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