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05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3人","議案名稱":"「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3/LCEWA01_090313_001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3/LCEWA01_090313_001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100598/108210059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100598/1082100598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100598/108210059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100598/108210059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23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0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7人「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0107028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3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0070200200"}],"提案人":["王育敏","楊鎮浯"],"連署人":["林為洲","陳超明","許毓仁","許淑華","廖國棟Sufin‧Siluko","蔣萬安","黃昭順","李彥秀","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林德福","徐志榮","柯志恩","蔣乃辛","馬文君","林麗蟬","呂玉玲","孔文吉","羅明才","曾銘宗","陳雪生","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05-12","2017-05-16"],"會議代碼":"院會-9-3-13"},{"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27"],"會議代碼":"委員會-9-7-20-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28"],"會議代碼":"委員會-9-7-20-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9-7-20-10"}],"mtime":"2024-01-18T22:17:5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2","last_time":"2019-04-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20765號","laws":["01633"],"提案編號":"1539委20765","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楊鎮浯等23人，有鑑於退休金為老年經濟安全所需，並為已退休者依法繳納之費用，不應為國家因應國內、外重大事件，維持其他金融市場穩定之特設基金所用。另查，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金、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之參加總數約1,800萬餘人，其基金費用若流用，將影響多數已退休者之老年生活。然年金改革辦公室發布新聞稿指出國安基金成立迄今，均未向勞動基金與軍公教退撫基金借款，為免爭議並確保退休基金能夠永續發展，政府有保障退休經費不被挪用之義務，以維持基金穩健發展。爰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第一項第二款可運用資金來源之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予以刪除，以保障人民保險基金與退休基金不被挪用，得以永續經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社會人口結構變遷，面臨少子化與老年化之情況，軍公教勞各項保險基金與退撫基金所需支付之費用也逐年增加，衝擊現有退撫制度。另查，勞工保險基金參加人數1,010萬餘人，勞工退休基金人數總計750萬餘人，銓敘部退撫基金參加人數在62萬人左右，前述三者共計1,800萬餘人，顯見其基金費用之運用，將影響千萬人之退休生活。國家為保障勞工與公務人員老年經濟安全及年金改革制度永續經營，應保障其退休人口依法繳納之費用不被其他基金所挪用，以維持基金穩健發展。\n二、年金改革辦公室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發布新聞稿指出，依「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該基金可運用資金來源包括向金融機構及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保基金、勞退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進行借款。然國安基金成立迄今，均未曾向勞動基金與軍公教退撫基金借款，為確保基金能永續發展，並避免未來發生借用之情事，顯有修正之必要。\n三、爰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修正草案，將第一項第二款可運用資金來源之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予以刪除，以保障勞工與公務人員老年經濟安全及國家年金制度永續經營。","對照表":[{"law_id":"01633","law_name":"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台幣五千億元，其來源如下：\n\n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台幣二千億元。\n\n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其最高額度新台幣三千億元。\n\n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n\n前項第一款提供擔保股票之種類及數量，由財政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設定擔保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n\n本基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其借款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說明":"一、因應社會人口變遷，軍公教勞各項保險基金與退撫基金所需支付之費用也年復一年增加，衝擊現有退撫制度，為保障勞工與公務人員老年經濟安全及國家年金制度永續經營，應保障其退休人口依法繳納之費用不被其他基金所挪用。\n\n二、另查，年金改革辦公室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國安基金成立迄今，均未曾向勞動基金與軍公教退撫基金借款，為免爭議及確保基金能永續發展，避免未來發生借用之情事，顯有修正之必要。\n\n三、爰此，修正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將可運用資金來源之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予以刪除，以保障人民保險基金與退休基金不被挪用。","修正":"第四條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台幣五千億元，其來源如下：\n\n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二千億元。\n\n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其最高額度新臺幣三千億元。\n\n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n\n前項第一款提供擔保股票之種類及數量，由財政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設定擔保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n\n本基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其借款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05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