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08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8人","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4/LCEWA01_090314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4/LCEWA01_090314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委員賴士葆、曾銘宗等17人分別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岱樺等28人 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612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災害防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2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70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5070200600"}],"提案人":["林岱樺","呂孫綾","陳曼麗","蘇震清","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連署人":["李俊俋","王榮璋","鄭運鵬","鍾孔炤","吳琪銘","李麗芬","吳玉琴","葉宜津","黃秀芳","張宏陸","郭正亮","陳明文","蔡易餘","鄭寶清","徐永明","蘇治芬","姚文智","洪宗熠","陳其邁","江永昌","周陳秀霞","林俊憲","劉建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6-12"]}],"mtime":"2024-01-18T22:09:1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9","last_time":"2017-06-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20770號","laws":["01248"],"提案編號":"1711委20770","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呂孫綾、陳曼麗、蘇震清、Kolas Yotaka等28人，鑑於管線災害皆具有易燃、易爆或易汙染之共通特性，惟現行災害防救法第三條卻僅就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明定業務主管機關造成災害防救法令規範之漏洞，為填補法規漏洞，爰提出「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鑑於氣體、油料管線之災害特性相當，且經濟部已有訂定及執行相關防災、救災應變計畫多年，為各機關中最有經驗及計畫者，且就相關石化管線之事業也多位於經濟部管轄之工業區中，乃就公用氣體以外之其他化工氣體、液體管線災害卻漏未規範，爰刪除公用二字，由經濟部統一負責，以符災害防救法之防救災效果及目的，爰提案予以修正。","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n\n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n\n(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n\n(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等災害。\n\n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n\n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n\n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n\n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n\n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16-03-25-修正:3","說明":"鑑於氣體、油料管線之災害特性相當，且經濟部已訂定及執行相關防災、救災應變計畫多年，為各機關中最有經驗及計畫者，且就相關石化管線之事業也多位於經濟部管轄之工業區中，乃就公用氣體以外之其他化工氣體、液體管線災害卻漏未規範，爰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公用二字，明定氣體與油料管線之防救災業務由經濟部統一負責，以符災害防救法之防救災效果及目的。","修正":"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n\n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n\n(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n\n(二)火災、爆炸、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等災害。\n\n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n\n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n\n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n\n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n\n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現行":"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n\n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n\n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n\n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n\n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n\n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n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n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n\n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n\n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n\n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n\n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n\n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說明":"同上。","修正":"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n\n二、水災、旱災、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n\n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n\n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n\n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n\n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n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n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n\n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n\n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n\n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n\n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n\n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08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