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08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9人","議案名稱":"「戶籍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4/LCEWA01_090314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4/LCEWA01_090314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岱樺"],"連署人":["蔡易餘","呂孫綾","陳曼麗","鄭運鵬","李麗芬","郭正亮","吳玉琴","黃秀芳","蘇震清","陳明文","劉建國","蘇治芬","林俊憲","姚文智","洪宗熠","陳其邁","鄭寶清","周陳秀霞"],"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mtime":"2024-01-18T22:09:2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9","last_time":"2017-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245號委員提案第20771號","laws":["01119"],"提案編號":"245委20771","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9人，鑑於戶籍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次按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復按同法第八十條規定：「戶長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戶長僅是戶口名簿保管人，依現行規定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如不提供戶口名簿，會處以罰鍰。新式戶口名簿實施後，戶籍資料如有變動，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實務上，現行申請戶籍登記致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如非戶長親自申請時，就須有戶長委託書才能辦理，往往造成不知情民眾來回奔波，徒增民怨，爰擬具「戶籍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規定申請人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應同時申請初領、換領戶口名簿，不受由戶長以書面委託辦理之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依現行戶籍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初領、全面換領、補領、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現行規定導致不知情民眾來回奔波，徒增民怨。申請人既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即可認定戶長將戶口名簿交付申請人辦理戶籍登記，並有委託換領戶口名簿之意思，爰修正戶籍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經擬具戶籍法第六十三條修正草案，增訂第三項如下：\n申請人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應同時申請初領、換領戶口名簿，不受前二項由戶長以書面委託辦理之限制。\n戶長並非各項戶籍登記之當然申請人，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人申請戶籍登記，應查驗其戶口名簿正本。為解決非由戶長親自申請戶籍登記時，申請人已持有效之戶口名簿，仍須備妥戶長委託書始得請領戶口名簿之不便，特此修正以利簡政便民。","對照表":[{"law_id":"01119","law_name":"戶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戶籍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初領或全面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n\n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law_content_id":"01119:01119:2008-05-09-全文修正:68","說明":"一、增訂第三項。\n\n二、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次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復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復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略以，初領、全面換領、補領、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爰如非由戶長親自辦理戶籍登記，申請人雖持有效之戶口名簿，仍須備妥戶長委託書始得請領戶口名簿，將使不知情民眾來回奔波，徒增民怨。\n\n三、戶長僅是戶口名簿保管人，申請人既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應可認定戶長將戶口名簿交付申請人辦理戶籍登記，並有委託換領戶口名簿之意思。另因遷徙登記倘單獨立戶或分立新戶登記時，產生換領、初領戶口名簿情形，爰增列第三項規定，申請人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應同時申請初領、換領戶口名簿，不受前二項由戶長以書面委託辦理之限制。","修正":"第六十三條　初領或全面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n\n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n\n申請人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應同時申請初領、換領戶口名簿，不受前二項由戶長以書面委託辦理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08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