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08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2人","議案名稱":"「天然氣事業法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4/LCEWA01_090314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4/LCEWA01_090314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岱樺","陳曼麗","蘇震清"],"連署人":["李俊俋","黃偉哲","王榮璋","李麗芬","葉宜津","黃秀芳","吳玉琴","陳明文","張宏陸","郭正亮","蔡易餘","鄭寶清","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蘇治芬","姚文智","林俊憲","洪宗熠","劉建國","周陳秀霞"],"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30"],"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21"}],"mtime":"2024-01-18T22:09:2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9","last_time":"2018-05-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383號委員提案第20772號","laws":["08113"],"提案編號":"1383委20772","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陳曼麗、蘇震清等22人，有鑑於目前國內天然氣之生產、進口，皆由國營之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獨佔，恐不利未來油電等能源市場之開放競爭，是以呼應市場競爭機制，並有效運用公共投資。爰擬具「天然氣事業法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中油公司終將民營化，為避免中油公司獨佔市場，未來亦可能有其他業者加入天然氣進口市場，政府對天然氣之生產或進口，皆應以法律加以規範。\n二、藉中油公司有效運用現成輸儲建立代輸及代儲，可避免重複投資，發揮公共投資以善國營企業之責任，及耗費資金，緩不濟急。\n三、為促使能源市場開放及健全發展，並兼顧公共利益，爰應增訂「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明文規範，天然氣事業代輸儲之協調機制。","對照表":[{"law_id":"08113","law_name":"天然氣事業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天然氣事業法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明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於雙方合意時，得進行天然氣之代輸儲。另，中央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亦得於必要時，令其代輸儲。\n\n三、代輸儲系在雙方合意之情況下為之，其代輸儲數量及費率亦宜由雙方協議，惟為避免聯合壟斷，爰於第二項規定代輸儲設備數量及費率需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俾利監督管理；若協議不成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決定之。\n\n四、為掌握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輸儲設備容量使用情形，爰於第三項明定業者應提報相關資料，俾利主管機關執行第一項所定令其代輸儲時之衡量依據。","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　（價格計算方式之核定）\n\n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得應其他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請求，代輸儲天然氣；中央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利益，於必要時，亦得令其代輸儲。\n\n前項代輸儲數量及費率，由雙方協議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協議不成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決定。\n\n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所有輸儲設備最高使用容量、實際使用容量、預估當年實際使用及其他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08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