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09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9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4/LCEWA01_090314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4/LCEWA01_090314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秀芳","鄭寶清","洪宗熠"],"連署人":["郭正亮","吳焜裕","趙正宇","王榮璋","許智傑","余宛如","鄭運鵬","張宏陸","邱泰源","施義芳","高志鵬","呂孫綾","鍾孔炤","段宜康","劉建國","陳賴素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mtime":"2024-01-18T22:09:3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9","last_time":"2017-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0780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0780","案由":"本院委員黃秀芳、鄭寶清、洪宗熠等19人，鑑於離職違約金條款，長久以來在台灣部分行業中被氾濫利用，離職員工動輒被要求支付前雇主高額違約金，成為雇主用高額違約金綁架勞工限制勞工離職自由的利器，各種「任職未滿兩年，提前離職就得賠3個月薪資」的職場不平等契約不時在發生，然而由於勞基法並未規範違約金，過去發生勞資糾紛時，勞工僅能申請勞資調解，或透過民事訴訟，對勞工不利，因此為保障勞工離職的自由，避免勞資雙方約定懲罰性違約金，有嚴重影響勞工之經濟生活，爰增訂「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雇主不得訂定勞工不履行勞動契約時之懲罰性違約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很多行業的勞動契約訂有「違約金條款」，過去以科技業較常見，近年來連小型製造業也出現。主要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及「競業禁止」，也就是若員工提早離職，或離職後，涉及洩密，或未達一定年限從事相同工作，需支付違約金。\n二、因此，常有勞工離職時被雇主索賠高額違約金，為保障勞工離職的自由，避免勞資雙方約定懲罰性違約金，有嚴重影響勞工之經濟生活，參考日本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締結不履行勞動契約時之違約金或預定損害賠償額之契約。」以及韓國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雇主不得訂定任何規定契約不履行時應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之契約。」等規定體例，增列明訂。雇主不得訂定勞工不履行勞動契約時之懲罰性違約金。","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我國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僅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由反面推論，我國現行法僅禁止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不得以預扣勞工工資的方式取得，並未禁止勞工與雇主間，於勞動契約中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的約定。\n\n三、鑑於勞工局於經濟地位之弱勢，於簽訂勞動契約過程中多無法參與勞動條件之議定，遇有爭議時，僅得透過司法救濟途徑提起訴訟，並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2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第252條規定（酌減至相當數額）、或第251條（業已一部履行為由酌減違約金）判斷違約金之合理性及妥適性，以維自身權益。因此為保障勞工成立勞動契約時之權利，增訂本條規定。","增訂":"第十八條之一　雇主不得訂定勞工不履行勞動契約時之懲罰性違約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0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