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09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8人","議案名稱":"「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4/LCEWA01_090314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4/LCEWA01_090314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秀芳"],"連署人":["高志鵬","邱泰源","鄭寶清","鄭運鵬","陳歐珀","蔡適應","郭正亮","吳焜裕","鍾孔炤","趙正宇","劉建國","陳賴素美","許智傑","王榮璋","余宛如","施義芳","張宏陸"],"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mtime":"2024-01-18T22:09:4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9","last_time":"2017-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746號委員提案第20781號","laws":["01623"],"提案編號":"1746委20781","案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8人，有鑑於國人健康意識日益抬頭，對於食品、飲品內容物與熱量之標示需求日益嚴格，但依照現行法規各式酒類飲品卻無強制要求明確標示熱量與含糖量等關鍵資訊，特別是台灣酒品消費持續多元發展，烈酒、啤酒以及調味啤酒等產品均受到國人喜愛，在各式餐敘與娛樂場所均有大量消費，除可能造成酒駕風險外，酒類飲品的高熱量與高含糖量更有潛在健康風險。爰此提案修正「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各類酒品熱量與含糖量之標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酒品市場消費驚人，消費量最高的是世界大三大市場的單一純麥威士忌，僅次於3億人口的美國與6,600萬人口的法國、其次是國民飲品的啤酒年消費量約為5億公升，市場規模大約為300億新台幣、最後是葡萄酒的市場雖然在2015銷售量僅為163萬箱（約1,369萬公升），但預測到2019年將成長到184萬箱，成長幅度達到13%，以上數據顯示台灣民眾酒品消費量驚人。\n二、根據資料顯示酒精濃度越高的酒類熱量也就越高，但因為酒精濃度高民眾的攝取量有可能不如酒精濃度低的啤酒產品，特別是近年來受到年輕人與女性民眾喜愛的調味啤酒酒精濃度雖低，但可能因為含糖量高，因此熱量反比原味啤酒高。\n三、台灣肥胖盛行率將近40%，國人10大死因中亦有8項與肥胖相關，台灣肥胖盛行的其中一項可能的原因就是因為酒品消費過高，為充分表名各類酒品熱量與含糖量，以利民眾做出對健康更好的選擇，因此本席提案修正「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增進民眾知得權益以及對健康的保障。","對照表":[{"law_id":"01623","law_name":"菸酒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n\n一、品牌名稱。\n\n二、產品種類。\n\n三、酒精成分。\n\n四、進口酒之原產地。\n\n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n\n六、產製批號。\n\n七、容量。\n\n八、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或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n\n九、「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n\n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n\n酒除依前項規定標示外，不得標示具醫療保健用語，亦不得使用類似文字、圖片暗示或明示有上述效果。進口酒不得另標示原標籤未標示事項。\n\n酒製造業者以其他製造業者之酒品為原料加工產製之酒，不得標示原酒之產地、風味及相關用語。\n\n酒之容器外表面積過小，致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標示時，得附標籤標示之。\n\n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n\n有關酒之標示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於公告十八個月後生效。","law_content_id":"01623:01623:2014-05-30-全文修正:37","說明":"一、台灣酒品市場消費驚人，其中消費量最高的是世界大三大市場的單一純麥威士忌，僅次於3億人口的美國與6,600萬人口的法國、其次是國民飲品的啤酒年消費量大約為500萬公石（5億公升），市場規模大約為300億新台幣、最後是葡萄酒的市場雖然在2015銷售量僅為163萬箱（約1,369萬公升），但預測到2019年將成長到184萬箱，成長幅度達到13%，以上數據顯示台灣民眾酒品消費量驚人。\n\n二、根據網路資料顯示酒精濃度越高的酒類熱量也就越高，但因為酒精濃度高民眾的攝取量有可能不如酒精濃度低的啤酒產品，特別是近年來受到年輕人與女性民眾喜愛的調味啤酒酒精濃度雖低，但可能因為含糖量高，因此熱量反比原味啤酒高。\n\n三、台灣肥胖盛行率將近40%，國人10大死因中亦有8項與肥胖相關，台灣肥胖盛行的其中一項可能的原因就是因為酒品消費過高，為充分表名各類酒品熱量與含糖量，以利民眾做出對健康更好的選擇，因此本席提案修正「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案」，以增進民眾知的權益以及對健康的保障。","修正":"第三十二條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n\n一、品牌名稱。\n\n二、產品種類。\n\n三、酒精成分。\n\n四、進口酒之原產地。\n\n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n\n六、產製批號。\n\n七、容量。\n\n八、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或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n\n九、「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n\n十、含酒精之飲品應以每一○○毫升為一份量單位標明熱量與含糖量，並加入該品項產品所含之分量單位，其面積不得小於整體包裝面積百分之五。\n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n\n酒除依前項規定標示外，不得標示具醫療保健用語，亦不得使用類似文字、圖片暗示或明示有上述效果。進口酒不得另標示原標籤未標示事項。\n\n酒製造業者以其他製造業者之酒品為原料加工產製之酒，不得標示原酒之產地、風味及相關用語。\n\n酒之容器外表面積過小，致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標示時，得附標籤標示之。\n\n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n\n有關酒之標示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於公告十八個月後生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0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