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0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1人","議案名稱":"「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4/LCEWA01_090314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4/LCEWA01_090314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呂玉玲"],"連署人":["賴士葆","楊鎮浯","江啟臣","許毓仁","許淑華","陳超明","張麗善","王育敏","黃昭順","王惠美","林麗蟬","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柯志恩","馬文君","林德福","吳志揚","曾銘宗","孔文吉","徐志榮","蔣萬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09"],"會議代碼":"委員會-9-4-22-8"}],"mtime":"2024-01-18T22:09:5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9","last_time":"2017-11-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20787號","laws":["01749"],"提案編號":"1013委20787","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1人，鑑於產學合作學生屢傳有實習時數過長，成為廉價血汗勞工之爭議案件，且長期以來，產學合作學生進行產學合作或校外實習，雖置身勞動環境，且從事勞務，卻未有獲得相關勞動保障，基於保護學生與教育目的，應該嚴格要求合作廠商進一步保護學生權益。爰提案修正「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七條，專科以上學校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統一規範之，希冀透過法制化，來保障學生相關勞動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來因某技專院校產學合作學生被合作企業派去代理正式員工進行維修工作，及某烘焙坊實習生被企業求償數十萬事件，「產學合作計畫」的規範及「產學合作學生的學習和工作條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在學學生無論是進行產學合作或校外實習，只要是置身於勞動環境，就應該有勞動基準法的保障與適用，學校基於保護學生與教育目的，更應該要求合作廠商進一步的保護，而非漠視此事件一再發生。\n二、目前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七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得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專班之授課師資、課程設計、辦理方式、學分採計、職場實習及輔導等事項，由專科以上學校擬定實施計畫，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n三、但面對強勢的企業，學校在擬定專班的實施計畫，可以有多少對學生學習和工作條件的堅持，實在難以把握，教育部雖訂有「技職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專班注意事項」，但僅具行政指導的位階，難以強制規範合作企業遵守施行，爰提案修正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七條，修訂專科以上學校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統一規範之的規定。","對照表":[{"law_id":"01749","law_name":"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得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n\n前項專班之授課師資、課程設計、辦理方式、學分採計、職場實習及輔導等事項，由專科以上學校擬訂實施計畫，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law_content_id":"01749:01749:2014-12-30-制定:22","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近來因某技專院校產學合作學生被合作企業派去代理正式員工進行維修工作，及某烘焙坊實習生被企業求償數十萬事件，「產學合作計畫」的規範及「產學合作學生的學習和工作條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在學學生無論是進行產學合作或校外實習，只要是置身於勞動環境，就應該有勞動基準法的保障與適用，學校基於保護學生與教育目的，更應該要求合作廠商進一步的保護，而非漠視此事件一再發生。\n\n三、目前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七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得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專班之授課師資、課程設計、辦理方式、學分採計、職場實習及輔導等事項，由專科以上學校擬定實施計畫，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n\n四、但面對強勢的企業，學校在擬定專班的實施計畫，可以有多少對學生學習和工作條件的堅持，實在難以把握，教育部雖訂有「技職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專班注意事項」，但僅具行政指導的位階，難以強制規範合作企業遵守施行，爰提案修正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七條，修訂專科以上學校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統一規範之的規定。","修正":"第十七條　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得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n\n前項專班開設，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統一規範之。\n第一項專班之授課師資、課程設計、辦理方式、學分採計、職場實習及輔導等事項，由專科以上學校擬訂實施計畫，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