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0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1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4/LCEWA01_090314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4/LCEWA01_090314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呂玉玲"],"連署人":["賴士葆","楊鎮浯","許淑華","許毓仁","吳志揚","張麗善","林德福","陳超明","林麗蟬","江啟臣","黃昭順","馬文君","曾銘宗","孔文吉","簡東明Uliw．Qaljupayare","王惠美","柯志恩","王育敏","徐志榮","蔣萬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mtime":"2024-01-18T22:09:5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9","last_time":"2017-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0788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0788","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1人，鑑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明訂強行闖越收費站與衝撞收費人員之罰則，惟我國過去至今有收費之公路只有國道高速公路，而高速公路過路費已於103年12月30日改為電子計程收費，取消並拆除收費站與人工收費制度，此條罰則形同虛設，已不符時宜，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刪除強行闖越收費站與衝撞收費人員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明定，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另第三項亦明訂，汽車駕駛人因前項行為，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n二、經查我國過去至今，有收取過路費之公路為國道高速公路。於民國63年起實施過路費收費制度，包括國道一號與三號，共設立二十六個收費站，以人工收費方式來收取。惟配合交通部政策規劃，已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全面改為電子計程收費制度，取消人工收費制度，並將原有二十六個收費站全數拆除。我國施行電子計程收費已三年有餘，且交通部不只一次宣示，未來將以電子計程收費作為過路費收取主要制度，然該條關於闖越收費站與衝撞收費人員之規定卻並未刪除，規定形同虛設，且不符時宜，爰提案刪除相關規定，以符時宜。","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n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n汽車駕駛人因前項行為，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2-05-08-修正:34","說明":"一、本條修改。\n\n二、經查我國過去至今，有收取過路費之公路為國道高速公路。於民國63年起實施過路費收費制度，包括國道一號與三號，共設立二十六個收費站，以人工收費方式來收取。惟配合交通部政策規劃，已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全面改為電子計程收費制度，取消人工收費制度，並將原有二十六個收費站全數拆除。我國施行電子計程收費已三年有餘，且交通部不只一次宣示，未來將以電子計程收費作為過路費收取主要制度，然該條關於闖越收費站與衝撞收費人員之規定卻並未刪除，規定形同虛設，且不符時宜，爰提案刪除相關規定，以符時宜。","修正":"第二十七條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0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