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0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4/LCEWA01_090314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4/LCEWA01_090314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馬文君","呂玉玲"],"連署人":["王惠美","林為洲","孔文吉","許淑華","廖國棟Sufin‧Siluko","許毓仁","曾銘宗","吳志揚","徐志榮","江啟臣","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Uliw．Qaljupayare","王育敏","蔣乃辛","林麗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mtime":"2024-01-18T22:10:1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9","last_time":"2017-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0798號","laws":["04552"],"提案編號":"246委20798","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呂玉玲等17人，鑑於軍事審判法於102年修正，平時軍法案件移由司法機關追訴、審判，惟因修法倉促而欠缺相關配套措施，且檢察官皆未諳軍事特性，為使司法判決能符合部隊特性，建議檢察官於偵查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之罪時，得請軍法軍官為必要之輔助，以維護國軍軍紀及整體戰力，爰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使檢察官熟悉軍事特性，明定其偵查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之罪之案件，得請軍法軍官為必要之輔助。（修正條文第二百四十九條）。\n二、為使檢察官偵查結果能符合軍事勤務特性，明定其偵查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之罪，於提起公訴前應傳喚所屬單位軍法軍官陳述意見。（修正條文第二百五十一條）\n三、為使檢察官偵查結果能符合軍事勤務特性，明定其偵查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之罪時，於不起訴前應傳喚所屬單位軍法軍官陳述意見。（修正條文第二百五十三條）\n四、為使檢察官偵查結果能符合軍事勤務特性，明定其偵查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之罪時，於緩起訴前應傳喚所屬單位軍法軍官陳述意見。（修正條文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n五、為使法官審判結果能符合軍事勤務特性，明定其審判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之罪時，於審判期日應傳喚所屬單位軍法軍官陳述意見。（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四十九條　實施偵查遇有急迫情形，得命在場或附近之人為相當之輔助。檢察官於必要時，並得請附近軍事官長派遣軍隊輔助。","law_content_id":"04552:04552:1967-01-13-全文修正:270","說明":"軍事審判法修正後，軍法軍官已編配至部隊，因其具有法律專業，並熟悉軍事特性，故明定第二項，檢察官於偵查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之罪時，得請軍法軍官為必要之輔助。如所屬單位無軍法軍官者，得由上一級單位派員支援。","修正":"第二百四十九條　實施偵查遇有急迫情形，得命在場或附近之人為相當之輔助。檢察官於必要時，並得請附近軍事官長派遣軍隊輔助。\n\n偵查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之罪之案件，得請所屬單位軍法軍官為必要之輔助。所屬單位無軍法軍官者，得由上一級單位派員支援。"},{"現行":"第二百五十一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n\n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law_content_id":"04552:04552:1967-01-13-全文修正:272","說明":"因軍事勤務有其特殊性，為使檢察官偵查結果能符合軍事勤務特性，明定第三項，檢察官於偵查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之罪時，應傳喚所屬單位軍法軍官陳述意見。所屬單位無軍法軍官者，得由上一級單位派員支援。","修正":"第二百五十一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n\n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n\n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之罪之案件，檢察官於提起公訴前，應傳喚所屬單位軍法軍官陳述意見。所屬單位無軍法軍官者，得由上一級單位派員支援。"},{"現行":"第二百五十三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2-01-18-修正:292","說明":"因軍事勤務有其特殊性，為使檢察官偵查結果能符合軍事勤務特性，明定第二項，檢察官於偵查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之罪時，應傳喚所屬單位軍法軍官陳述意見。所屬單位無軍法軍官者，得由上一級單位派員支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n\n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之罪之案件，檢察官為前項不起訴前，應傳喚所屬單位軍法軍官陳述意見。所屬單位無軍法軍官者，得由上一級單位派員支援。"},{"現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n\n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n\n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n\n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2-01-18-修正:293","說明":"因軍事勤務有其特殊性，為使檢察官偵查結果能符合軍事勤務特性，明定第二項，檢察官於偵查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之罪時，應傳喚所屬單位軍法軍官陳述意見。所屬單位無軍法軍官者，得由上一級單位派員支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n\n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之罪之案件，檢察官為前項緩起訴前，應傳喚所屬單位軍法軍官陳述意見。所屬單位無軍法軍官者，得由上一級單位派員支援。\n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n\n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n\n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現行":"第二百七十一條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n\n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4552:04552:1997-12-12-修正:304","說明":"因軍事勤務有其特殊性，為使法官審判結果能符合軍事勤務特性，於第二項明定法官於審判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之罪時，應傳喚所屬單位軍法軍官陳述意見。所屬單位無軍法軍官者，得由上一級單位派員支援。","修正":"第二百七十一條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n\n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之罪之案件，應傳喚所屬單位軍法軍官陳述意見。所屬單位無軍法軍官者，得由上一級單位派員支援。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0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