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0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9人","議案名稱":"「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4/LCEWA01_090314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4/LCEWA01_090314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思瑤等21人擬具「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9人擬具「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3人擬具「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一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25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71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1人「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3人「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7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一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06070200900"}],"提案人":["蘇巧慧","蘇治芬","黃國書","呂孫綾","張宏陸","莊瑞雄","陳學聖"],"連署人":["邱議瑩","何欣純","陳素月","陳賴素美","陳亭妃","林俊憲","陳其邁","張廖萬堅","吳思瑤","黃秀芳","李昆澤","蔡培慧","尤美女","葉宜津","邱泰源","周春米","余宛如","洪宗熠","蕭美琴","鍾佳濱","柯志恩","鍾孔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09"],"會議代碼":"委員會-9-4-22-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9-4-22-15"}],"mtime":"2024-01-18T22:10:3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9","last_time":"2017-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20802號","laws":["01796"],"提案編號":"1013委20802","案由":"本院委員蘇巧慧、蘇治芬、黃國書、呂孫綾、張宏陸、莊瑞雄、陳學聖等29人，為增進公辦民營實驗學校之辦學彈性，放寬經費使用與人事聘任之相關規定，以增進辦學品質與成效，並促進教育多元化與創新發展，特擬具「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考量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委託私人辦理需求，爰修正條例名稱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並配合修正第一條，將高級中等學校納入規範。\n二、依本條例第四條之規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等學校相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受託學校。惟實務運作上，在人事費部分，各該主管機關為節省人事費，往往將部分編制員額控留，並以代理代課教師之薪資作為編列基準，致使受託學校人事費之運用受限。即便人事費尚有剩餘，對於不具教師證之編制外教師，亦係按代理、代課教師之薪資作為編列基準，如欲提高其待遇，則需自行籌款，非常不利受託學校招聘與留任優秀師資。爰此，修正第四條第一項，明定各該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等學校相當之「編制員額」之人事費；並增列第二項，規範受託學校對前項各項費用，得於各用途別內彈性運用，裨利受託學校能在預算限度內為最有效之配置，提高辦學成效，促進特色發展。\n三、依本條例第五條，受託學校就雜費與各項代收代辦費、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進用、退撫與待遇、行政組織、員額編制等，得不適用相關法規之規定。惟因我國公務體系之會計及人事人員係屬一條鞭系統，由主計總處與人事行政總處直接派任，出身公務體系，受官僚體制與科層制度規則拘束之限制，雖熟稔會計與人事相關法規，卻未必了解實驗教育之特色與法規，恐成實驗教育學校辦學之掣肘。雖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保留新進之職員，不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規之空間，惟實務上各該主管機關往往便宜行事，仍然派任公務人員至受託學校任職，不利受託學校之發展。爰增列第十七條第二項，規範受託學校之主辦會計人員、人事管理人員應由受託學校自行聘任，俾使會計及人事單位與受託學校之特定辦學理念契合，以強化辦學效能。","對照表":[{"law_id":"01796","law_name":"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說明":"考量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委託私人辦理之需求，爰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促進教育實驗及教育多元化，發展教育特色，以共同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特制定本條例。","law_content_id":"01796:01796:2014-11-07-制定:2","說明":"同修正名稱之修正理由。","修正":"第一條　為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促進教育實驗及教育多元化，發展教育特色，以共同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特制定本條例。"},{"現行":"第四條　學校委託私人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等學校相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受託學校。\n\n受託學校辦學應保障學生受教權，實踐國民教育之公益性、公共性、效能性、實驗性、多元性及創新性。","law_content_id":"01796:01796:2014-11-07-制定:5","說明":"一、為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提供同等學校之人事費，應以同等學校編制員額為計算基準，避免各該主管機關為節省人事費，將部分編制員額控留，並以代理代課教師之薪資作為編列基準，爰修正第一項有關同等學校相當之編制員額之人事費。\n\n二、為增加實驗教育之辦學與人事聘用之彈性，裨利受託學校能在預算限度內為最有效之配置，提高辦學成效，促進特色發展。爰增列第二項，規範受託學校對前項各項費用，得於各用途別內彈性運用。\n\n三、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修正":"第四條　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各該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等學校相當之編制員額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受託學校。\n\n受託學校對前項各項費用，得於各用途別內彈性運用。\n受託學校辦學應保障學生受教權，實踐國民基本教育之公益性、公共性、效能性、實驗性、多元性及創新性。"},{"現行":"第十七條　受託學校於受託日後，新進之職員，依受託人與其所定契約及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規。","law_content_id":"01796:01796:2014-11-07-制定:20","說明":"依本條例第五條，受託學校就雜費與各項代收代辦費、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進用、退撫與待遇、行政組織、員額編制、等，得不適用相關法規之規定。惟因我國公務體系之會計及人事人員屬一條鞭系統，由主計總處與人事行政總處直接派任，恐成實驗教育學校辦學之掣肘。雖本條第一項保留新進之職員，不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規之空間，惟實務上各該主管機關往往便宜行事，派任公務人員至受託學校任職。爰增列第二項，規範受託學校之主辦會計人員、人事管理人員應由受託學校自行聘任，俾使會計及人事單位與受託學校之特定辦學理念契合，以強化辦學效能。。","修正":"第十七條　受託學校於受託日後，新進之職員，依受託人與其所定契約及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規。\n\n受託學校之主辦會計人員、人事管理人員應由受託學校自行聘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0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