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1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怡潔等21人","議案名稱":"「替代役實施條例增訂第五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4/LCEWA01_090314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4/LCEWA01_090314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怡潔等21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增訂第五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6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108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2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等16人「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8070200700"}],"提案人":["陳怡潔","周陳秀霞"],"連署人":["蔣萬安","陳宜民","陳雪生","羅明才","林德福","趙正宇","林麗蟬","黃昭順","孔文吉","徐志榮","許淑華","顏寬恒","李彥秀","楊鎮浯","陳超明","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林為洲","曾銘宗","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2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7"],"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3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1-05"]}],"mtime":"2024-01-18T22:10:4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9","last_time":"2018-01-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407號委員提案第20806號","laws":["01456"],"提案編號":"407委20806","案由":"本院委員陳怡潔、周陳秀霞等21人，鑑於國人對於政府開放替代役男至產業界服役，恐成為少數黑心企業的廉價勞力，雖現行「替代役實施條例」明定企業申請替代役須訂定役男有關工時、加班、休假等服勤管理規定，且要求該規定有關勞動權益之規範須至少符合勞基法之規定，乍看似對役男已有充分保障，然該條例卻未訂定企業若違反前述規定之罰則，對役男之保障顯有不足，為讓至企業服替代役之役男權益獲得更充分保障，爰提案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增訂第五十五條之四，明定僱用役男之企業，若違反服勤管理規定，使役男權益受損時，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產業替代役實施後，因內政部開放部分高勞力低技術之企業申請，讓外界擔憂替代役男恐成為廉價血汗勞工，也讓政府開放役男得先赴企業學習，讓役期與生涯規劃得以接軌的美意大打折扣。\n二、查，現行「替代役實施條例」雖已明定企業申請替代役，須訂定役男有關工時、加班、休假等服勤管理規定，且要求該規定有關役男之關勞動權益之規範須至少符合勞基法之規定，乍看似對役男已有充分保障，然該條例卻未訂定企業若違反前述規定之罰則，最多僅能不再提供役男予違規企業，對役男之保障顯有不足。\n三、綜上所述，為使役男赴企業工作時之勞動權益得以獲得保障，避免替代役男成廉價血汗勞工，爰提案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增訂第五十五條之四，明定僱用役男之企業，若違反服勤管理規定，使役男權益受損時，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對照表":[{"law_id":"01456","law_name":"替代役實施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替代役實施條例增訂第五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三僅規定主管機關得對用人單位實施督導考核，發現用人單位對役男有施暴、重大侮辱行為或危害健康之情形時，主管機關僅得予以糾正，若未改善最多亦只能廢止其原分配員額、限制其申請之員額或於一定期間內不得提出申請，對役男之保障明顯不足，實須修正加強補足。\n\n三、綜上，為使役男赴企業工作時之勞動權益得以獲得保障，避免替代役男成廉價血汗勞工，爰增訂本條文，明定僱用役男之企業，若違反服勤管理規定，使役男權益受損時，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增訂":"第五十五條之四　用人單位違反其依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訂定之服勤管理規定，致役男權益受損，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