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1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9人","議案名稱":"「石油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4/LCEWA01_090314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4/LCEWA01_090314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怡潔"],"連署人":["蔣萬安","林為洲","曾銘宗","蔡適應","管碧玲","陳雪生","林麗蟬","陳宜民","孔文吉","徐志榮","許淑華","鄭天財 Sra Kacaw","陳超明","李彥秀","顏寬恒","楊鎮浯","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黃昭順"],"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院會/委員會":"院會 09-N","狀態":"交付審查","日期":[]},{"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mtime":"2024-01-18T22:10:4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9","last_time":"2017-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053號委員提案第20807號","laws":["01981"],"提案編號":"1053委20807","案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9人，鑑於石油管理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石油管理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石油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鑑於石油管理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石油管理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石油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照表":[{"law_id":"01981","law_name":"石油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石油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石油煉製業、石油輸入業、石油輸出業、汽、柴油批發業、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氣）設施與設置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模之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險。\n\n前項保險之保險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981:01981:2001-09-27-制定:27","說明":"鑑於石油管理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石油管理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二項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第二十二條　石油煉製業、石油輸入業、石油輸出業、汽、柴油批發業、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氣）設施與設置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模之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險。\n\n前項保險之保險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