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1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4/LCEWA01_090314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4/LCEWA01_090314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連署人":["黃國書","林俊憲","鄭運鵬","李昆澤","趙正宇","邱議瑩","蘇震清","陳素月","陳歐珀","周春米","林靜儀","吳玉琴","呂孫綾","張廖萬堅","洪宗熠","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mtime":"2024-01-18T22:11:0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9","last_time":"2017-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20815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44委20815","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鑑於修憲廢除省諮議會尚未完成前，為精簡政府組織，節省財政支出，避免當代政府規模日益膨脹，導致財政負荷過重及政府失靈現象。爰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關於省諮議會諮議員人數之規定，特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1997年省政府虛級化後，原屬省政府之業務，均已移交中央或地方政府，監察院亦對臺灣省政府提出調查意見，認定臺灣省政府事實上已經無政可施、無公可辦，對國家而言已無實質有效作為。\n二、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一款，省政府之組織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已非地方自治團體，業務職掌實質上業已萎縮趨近於零，復依同法第十條規定，省諮議會亦非民意機關，且職權範圍限於提供省政府之業務諮詢及興革意見，是以省政府已無政可施、無公可辦，省諮議會即已失所附麗，當無存在之必要。\n三、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僅規定「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並未明定省諮議員名額數，省諮議會之組織實應修憲予以廢除，惟當前我國修憲門檻過高，尚難完成，故於合憲範圍內修法再予精簡。爰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十一條，將省諮議員人數由現行規定「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修正為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三人，以收節省國家財政支出及精簡政府組織之效。","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其人數由行政院參酌轄區幅員大小、人口多寡及省政業務需要定之，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law_content_id":"04818:04818:1999-01-13-制定:13","說明":"一、1997年省政府虛級化後，原屬省政府之業務，均已移交中央或地方政府，監察院亦對臺灣省政府提出調查意見，認定臺灣省政府事實上已經無政可施、無公可辦，對國家而言已無實質有效作為。\n\n二、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一款，省政府之組織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已非地方自治團體，業務職掌實質上業已萎縮趨近於零，復依同法第十條規定，省諮議會亦非民意機關，且職權範圍限於提供省政府之業務諮詢及興革意見，是以省政府已無政可施、無公可辦，省諮議會即已失所附麗，當無存在之必要。\n\n三、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僅規定「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並未明定省諮議員名額數，省諮議會之組織實應修憲予以廢除，惟當前我國修憲門檻過高，尚難完成，故於合憲範圍內修法再予精簡。爰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十一條，將省諮議員人數由現行規定「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修正為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三人，以收節省國家財政支出及精簡政府組織之效。","修正":"第十一條　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三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1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