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1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議案名稱":"「廣播電視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4/LCEWA01_090314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4/LCEWA01_090314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連署人":["陳素月","陳歐珀","吳思瑤","蘇震清","莊瑞雄","林俊憲","邱議瑩","吳玉琴","羅致政","黃國書","鄭運鵬","陳賴素美","劉世芳","周春米","林靜儀","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mtime":"2024-01-18T22:11:1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9","last_time":"2017-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20817號","laws":["02406"],"提案編號":"1562委20817","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鑑於媒體為建構及維護民主社會之關鍵力量，故媒體之健全發展除有賴其妥善自律，亦應使公眾了解媒體之狀況，以促進媒體提升自律及其專業表現，為兼顧言論自由與新聞，提升政府資訊公開透明，共同健全媒體發展，爰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媒體專業自主，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現行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廣播或電視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同條第六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就廣播或電視事業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每三年評鑑一次」；次查本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有關主管機關於廣播或電視執照申請換發時之審查事項，並依審查結果作為換照准駁之依據，惟均未要求將評鑑或審查結果公告周知。\n二、為使公眾了解媒體營運情形，提升媒體自律，健全媒體發展，爰提案修正本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要求主管機關就媒體營運計畫之評鑑與換照審結果揭載於其網站，藉由政府資訊之公開透明，以增進公眾對媒體之了解，共同維護言論與新聞自由，促進社會多元發展與維繫民主價值。","對照表":[{"law_id":"02406","law_name":"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廣播電視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廣播或電視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n\n前項執照於有效期間屆滿前，應依主管機關之公告，申請換發執照。申請換發執照之資格、條件與程序及其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執照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年內為之。\n\n申請換發廣播或電視執照所繳交之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查認應補正時，應以書面通知廣播、電視事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n\n換發廣播或電視執照申請書格式及附件，由主管機關定之。\n\n主管機關應就廣播或電視事業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每三年評鑑一次。\n\n前項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及且得改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無法改正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廣播、電視執照。","說明":"修正第六項。明定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揭載於其網站，以助公眾檢視媒體營運及改善狀況，藉由政府資訊之公開透明，增進公眾對媒體之了解，共同維護言論與新聞自由，促進社會多元發展與維繫民主價值。","修正":"第十二條　廣播或電視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n\n前項執照於有效期間屆滿前，應依主管機關之公告，申請換發執照。申請換發執照之資格、條件與程序及其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執照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年內為之。\n\n申請換發廣播或電視執照所繳交之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查認應補正時，應以書面通知廣播、電視事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n\n換發廣播或電視執照申請書格式及附件，由主管機關定之。\n\n主管機關應就廣播或電視事業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每三年評鑑一次，並將評鑑結果揭載於主管機關網站。\n前項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及且得改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無法改正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廣播、電視執照。"},{"現行":"第十二條之一　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換發廣播或電視執照案件時，應審酌左列事項：\n\n一、營運計畫執行情形、頻率運用績效評鑑結果及未來之營運計畫。\n\n二、財務狀況。\n\n三、電臺發射機及天線地點是否與核准者相符。\n\n四、營運是否符合特定族群或服務區域民眾需求。\n\n五、依本法受獎懲之紀錄及足以影響電臺營運之事項。\n\n前項審查結果，主管機關認該事業營運不善有改善之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駁回其申請。\n\n前項改善期間，主管機關得發給臨時執照，其有效期間為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law_content_id":"02406:02406:2002-12-31-修正:17","說明":"修正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應將換照之審查結果揭載於其網站，以助公眾檢視媒體營運及改善狀況，藉由政府資訊之公開透明，以增進公眾對媒體之了解，共同維護言論與新聞自由，促進社會多元發展與維繫民主價值。","修正":"第十二條之一　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換發廣播或電視執照案件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並將審查結果揭載於其網站：\n一、營運計畫執行情形、頻率運用績效評鑑結果及未來之營運計畫。\n\n二、財務狀況。\n\n三、電臺發射機及天線地點是否與核准者相符。\n\n四、營運是否符合特定族群或服務區域民眾需求。\n\n五、依本法受獎懲之紀錄及足以影響電臺營運之事項。\n\n前項審查結果，主管機關認該事業營運不善有改善之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駁回其申請。\n\n前項改善期間，主管機關得發給臨時執照，其有效期間為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1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