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1070202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4/LCEWA01_090314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4/LCEWA01_090314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萬安等16人、委員陳怡潔等17人、委員林為洲等18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靜儀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及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孔炤等35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6122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0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8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孔炤等35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6070200300"}],"提案人":["蔣萬安","陳怡潔"],"連署人":["許淑華","徐志榮","盧秀燕","林麗蟬","林為洲","林淑芬","李彥秀","王育敏","江啟臣","蔣乃辛","曾銘宗","羅明才","陳宜民","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0-19"],"會議代碼":"委員會-9-4-26-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9-4-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29"]}],"mtime":"2024-01-18T22:11:3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9","last_time":"2017-12-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0825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0825","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陳怡潔等16人，有鑑於現行勞動基準法對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是否有出勤義務未為明文規範，實務上常見勞資雙方常對於是否有出勤義務、勞工出勤時如何確保其生命安全、出勤薪資如何計算等事項迭生爭議。為保障勞工於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發生期間之勞動權益，並兼顧勞工出勤時生命安全及兼顧雇主之營運需求，爰增訂「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之一」條文，明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無庸提供勞務，雇主應照給薪資。倘事業單位有業務需要，需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者，應事前書面約定並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外；雇主應採取足以保護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勞工於執行職務發現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勞工安全情形下，得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場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全球氣候劇變，加上臺灣位處於颱風路徑要道，根據中央氣象局統計，每年平均會有三到四個颱風侵襲臺灣。而當颱風來臨時，公務員依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停止上班；然900萬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是否需出勤、勞工於該日出勤時，出勤薪資如何計算等全然未為明文，迭生勞資之間爭議。\n二、為保障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期間之勞動權益，並兼顧勞工出勤時生命安全及雇主之營運需求，參照現行「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範，提案增訂「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之一」，明訂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無庸提供勞務，雇主應照給薪資；倘事業單位有業務需要，需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者，應事前書面約定並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外；雇主應採取足以保護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勞工於執行職務發現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勞工安全情形下，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場所。","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明定發生天然災害時，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上班通行必經地區，經轄區首長通報停止上班，為維護勞工生命安全，勞工無庸提供勞務，雇主應照給薪資。\n\n二、第二項「天然災害」之定義為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n\n三、第三項明定事業單位因業務需要，需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者，勞雇雙方應事前書面約定之，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以維護勞工權益。\n\n四、第四項明定雇主要求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負有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並加倍發給工資。\n\n五、第五項明定為確保勞工於天災發生期間出勤時之安全，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勞工於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餘時，得不在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場所，以保障勞工生命安全。","增訂":"第四十條之一　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及上班通行之必經地區，經轄區首長通報停止上班時，勞工無庸提供勞務，雇主應照給薪資。\n\n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n\n因事業單位之業務需要，需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者，勞雇雙方應事前書面約定；有工會者應先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先經勞資會議同意。\n\n雇主應提供前項出勤勞工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並加倍發給工資。\n\n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勞工於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勞工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1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