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1070202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6人","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4/LCEWA01_090314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4/LCEWA01_090314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洪慈庸"],"連署人":["林俊憲","蔣萬安","許智傑","張廖萬堅","周春米","劉建國","徐永明","鄭天財 Sra Kacaw","莊瑞雄","林昶佐","陳歐珀","黃國昌","李昆澤","蔡培慧","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mtime":"2024-01-18T22:09:3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9","last_time":"2017-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0826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0826","案由":"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6人，鑑於現行就業保險法為保障被保險人失業期間其家庭基本生活，規定得因受扶養眷屬人數而增加給付或津貼，但僅限於配偶或子女，不包含父母。考量社會及家庭型態的改變，我國國民婚育年齡大幅延後，而中年失業情形日益增加，失業勞工往往因扶養父母而加重負擔，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父母納入受扶養眷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現行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考量勞工失業後，收入來源中斷，連帶影響家庭生計，為保障勞工失業期間家庭基本生活，爰規定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得按受其扶養眷屬人數每一人加給百分之十，最多至百分之二十，但其受扶養眷屬僅限於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而不包含父母。\n二、我國近年社會形態改變，面臨少子化現象，且國民婚育年齡大幅提高，不婚、不育之情況日益增加，反而不少單身勞工與父母同住，而需負擔扶養父母義務。\n三、本條立法目的旨在保障勞工失業期間家庭基本生活，自應考量社會、家庭型態之變化而調整政策方向，故提案將被保險人之父母納入本條第二項所稱受扶養眷屬，但考量基金財務負擔，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父母以年滿65歲以上且收入未達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者為限。","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n\n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24","說明":"一、第一項不修正。\n\n二、第二項受扶養眷屬之範圍納入受被保險人扶養父母，但為考量基金財務負擔，以年滿65歲以上且收入未達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者為限。","修正":"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n\n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父母、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但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父母以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收入未達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者為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1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