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2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1人","議案名稱":"「人民團體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4/LCEWA01_090314_0006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4/LCEWA01_090314_0006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1人擬具「人民團體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其邁等30人擬具「人民團體法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70108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人民團體法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30人「人民團體法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9070202400"}],"提案人":["賴瑞隆","劉世芳","邱志偉"],"連署人":["陳素月","鄭寶清","陳賴素美","蕭美琴","吳玉琴","何欣純","蔡培慧","張廖萬堅","洪宗熠","黃秀芳","施義芳","鄭運鵬","鍾孔炤","鍾佳濱","郭正亮","林靜儀","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吳焜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11-03","2017-11-07"],"會議代碼":"院會-9-4-7"},{"會期":"09-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1-03","2017-11-07"],"會議代碼":"院會-9-4-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2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7"],"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3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1-05"]}],"mtime":"2024-01-18T21:50:2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9","last_time":"2018-01-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4","會期":4,"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20827號","laws":["01124"],"提案編號":"1434委20827","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劉世芳、邱志偉等21人，對於曾接受政府捐補助或依法收受非會員捐款及政治獻金之政治團體，其解散後財產之處置並未有明確規範，為避免解散後產生爭議，應立法加以規範，以補足現行闕漏之處。基此，爰提案增訂「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九條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內政部統計，在應申報的46個政治團體中，截至106年2月17日為止，計有10個政治團體進行財務申報，而申報項目包括決算報告書、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以及財產目錄，並由會計師簽證後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始為完備。\n二、為規範曾接受政府捐補助或依法收受非會員捐款及政治獻金之政治團體，其解散後財產之處置情形，爰提案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以補足現行闕漏之處。","對照表":[{"law_id":"01124","law_name":"人民團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人民團體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人民團體法對於曾接受政府捐補助或依法收受非會員捐款及政治獻金之政治團體，其解散後財產之處置並未有明確規範，為避免產生爭議，應立法加以規範。","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　曾接受政府捐補助或依法收受非會員捐款及政治獻金之政治團體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應全數捐贈予政府機關。\n\n前項捐贈之對象、分配比例或金額應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並報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n\n團體無故不召開前項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主管機關得命限期召開，屆期仍未召開者，賸餘財產應繳交主管機關辦理繳庫。"}]}],"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