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5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0人","議案名稱":"「電信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5/LCEWA01_090315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5/LCEWA01_090315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運鵬"],"連署人":["施義芳","邱志偉","呂孫綾","黃偉哲","郭正亮","鍾孔炤","段宜康","蔡適應","林靜儀","李俊俋","吳思瑤","陳曼麗","洪慈庸","邱泰源","鍾佳濱","吳焜裕","鄭寶清","周春米","吳秉叡"],"議案狀態":"不予審議","議案流程":[{"會期":"09-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05-26"],"會議代碼":"院會-9-3-15"},{"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會期":"09-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不予審議","日期":["2017-11-03","2017-11-07"],"會議代碼":"院會-9-4-7"}],"mtime":"2024-01-18T22:05:2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26","last_time":"2017-11-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5","會期":4,"字號":"院總第379號委員提案第20836號","laws":["02023"],"提案編號":"379委20836","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電信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說明":"一、目前網路交易盛行，對於傳統課稅方式造成挑戰，尤其是跨境電商的「無形勞務」如遊戲點數、音樂串流服務、貼圖等跨境交易。為解決上述困難，財政部去年跟進國際做法，提出修法，並於去年十二月九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案」，在台銷售無形勞務給一般消費者的跨境電商，只要年銷售額超過四十八萬元，就必須在國內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稅，與國內電商一樣，必須負起代徵營業稅的義務，已於今年五月一日上路。\n二、又如日前發生爭議的UBER，其登記資訊服務業，卻透過APP承攬計程車運輸業，然從103年UBER來台灣營運開始，一直到今年2月，立法院修法重罰之後，UBER才暫停違法營業。UBER違法營業長達三年，在於主管機關沒有強制電信事業讓UBERAPP強制下架之法律依據。\n三、目前網路電子商務以新創事業大行其道，其違法營運，不僅戕害國家公權力，更造成稅基嚴重流失，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九日修正增列境外電商之繳稅義務，以及UBER違法營業爭議，增列第四款境外電商在不遵守國內法律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停止服務。","對照表":[{"law_id":"02023","law_name":"電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信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n\n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使用。\n\n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law_content_id":"02023:02023:1998-05-28-修正:9","說明":"目前網路電子商務以新創事業大行其道，尤其是境外電商，不僅未納入國內法律管理，政府也課不到稅。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九日修正增列境外電商之繳稅義務，以及UBER違法營業爭議，增列第四款境外電商在不遵守國內法律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停止服務。","修正":"第八條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n\n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使用。\n\n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n\n境外電子商務違反國內法令，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停止其電信服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5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