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5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7人","議案名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5/LCEWA01_090315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5/LCEWA01_090315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69/108430046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69/108430046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69/108430046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69/108430046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17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學聖等20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十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02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0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學聖等20人「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十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02070200200"}],"提案人":["陳宜民"],"連署人":["馬文君","曾銘宗","孔文吉","鄭天財 Sra Kacaw","呂玉玲","吳志揚","羅明才","蔣乃辛","李彥秀","蔣萬安","林麗蟬","黃昭順","許淑華","柯志恩","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林德福"],"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17-05-26"],"會議代碼":"院會-9-3-15"},{"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01"]}],"mtime":"2024-01-18T22:05:2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26","last_time":"2019-04-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5","會期":4,"字號":"院總第576號委員提案第20838號","laws":["01780"],"提案編號":"576委20838","案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7人，有鑑於目前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所得與公立學校教職員之落差極大，為改善私校教職員之退休年金水準與所得替代率，以避免私校人才流失，並促進公校、私校教職員平等待遇，爰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維護私校教職員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提高儲金管理會成員中，教職員代表及教職員推薦專家代表人數不得低於三分之二。（草案第四條）\n二、退撫基金提撥率自12%提高為18%並刪除主管機關35年上限撥繳責任。（草案第八條）\n三、強制要求斟酌其財務狀況及學校發展重點，為其教職員增加提撥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草案第九條）\n四、增訂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於借調期間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屆齡退休規定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休。（草案第十六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1780","law_name":"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採儲金方式，由教職員及私立學校、學校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撥繳款項建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支付。\n\n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輔導私立學校、學校法人及教職員代表組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委託其辦理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審議與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審定事宜。儲金管理會成員中，教職員代表及教職員推薦專家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中央主管機關並應會同有關機關組成私校退撫儲金監理會，負責儲金監督及考核事宜。\n\n本條例施行前，依私立學校法規定成立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原私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於儲金管理會成立時，併入儲金管理會，合併後基金管理會之權利義務由儲金管理會概括承受。\n\n儲金管理會應為私立學校及教職員分別設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及個人退撫儲金專戶。\n\n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不得自訂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規定，以取代本條例規定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制度。\n\n第二項儲金管理會、監理會之組織、會議、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80:01780:2009-06-12-制定:5","說明":"私校退撫基金的主要精神與運作機制之一就是「自己錢自己管」，然教職員代表與教職員所推薦之專家代表僅占三分之一，有違上述精神。爰提高教職員代表與教職員所推薦之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修正":"第四條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採儲金方式，由教職員及私立學校、學校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撥繳款項建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支付。\n\n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輔導私立學校、學校法人及教職員代表組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委託其辦理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審議與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審定事宜。儲金管理會成員中，教職員代表及教職員推薦專家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二。中央主管機關並應會同有關機關組成私校退撫儲金監理會，負責儲金監督及考核事宜。\n\n本條例施行前，依私立學校法規定成立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原私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於儲金管理會成立時，併入儲金管理會，合併後基金管理會之權利義務由儲金管理會概括承受。\n\n儲金管理會應為私立學校及教職員分別設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及個人退撫儲金專戶。\n\n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不得自訂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規定，以取代本條例規定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制度。\n\n第二項儲金管理會、監理會之組織、會議、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八條　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依下列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至儲金管理會：\n\n一、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撥相當於學費百分之三之金額。\n\n二、私立國民中、小學：提撥相當於雜費百分之二點一之金額。\n\n儲金管理會應將前項提繳金額之三分之二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作為學校依本條例規定按月撥繳儲金之準備；餘三分之一撥入原私校退撫基金，用以支付本條例施行前教職員工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n\n私立學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繳或足額提繳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最高以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限，其滯納金收入，應歸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n\n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共同撥繳款項，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以下列比率按月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n\n一、教職員撥繳百分之三十五。\n\n二、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百分之二十六。\n\n三、私立學校撥繳百分之六點五。\n\n四、學校主管機關撥繳百分之三十二點五。\n\n前項第二款之撥繳，如有不足之數，由各該私立學校支應。\n\n第四項第三款之撥繳，得先以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之準備金撥入。每學期結束，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如有結餘，得依各該私立學校教職員本（年功）薪比例及該學期內任職日數加權，一次撥繳進入個人退撫儲金專戶。\n\n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以最高三十五年為限。但教師或校長服務滿三十五年，並有擔任教職三十年之資歷，且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長五年以上，成績優異者，最高撥繳至四十年。超過最高年資上限之服務年資，除校長、教師個人撥繳部分外，其餘均由私立學校提撥。\n\n私立學校教職員由已領退休（職、伍）金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轉任者，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由私立學校負擔。\n\n教職員任職不足一個月者，以該教職員所支薪級之本（年功）薪除以當月日數，乘以實際任職日數，計算實際薪資所得後提撥。\n\n教職員認為服務學校計算之服務期間或提撥金額有誤者，應自提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服務學校提出異議，請求變更。\n\n教職員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之款項，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n教職員在退撫儲金建立前任職年資之退休、資遣及撫卹金，由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如有不足之數，得由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n\n儲金管理會於私立及公立學校任用之全體教職員均未具有本條例施行前私立學校任職年資時，應將私立學校依第一項規定提繳金額全數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由各私立學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780:01780:2013-11-22-修正:10","說明":"一、依據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公佈之數據，現行台灣私校教師退休年金月退部分，與公校教師之落差極大，在未包括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情況下，單單是軍公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的保障，2016年公立大專院校退休教師平均月退休所得76,045元，而私校教師則僅為一次性給付223萬（換算成月領則為9,291元），私校教師即便再加上公保養老給付每月平均15,682元，也僅有兩萬多元。爰提案修正第四項將退撫基金提撥率自12%提高為18%。\n\n二、私校退撫基金係採確定提撥制，目前同樣採確定提撥制的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並無年資上限，報保障私校教職員退休權益，且達到法制衡平性，爰比照勞退新制，刪除年資限制之規定。","修正":"第八條　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依下列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至儲金管理會：\n\n一、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撥相當於學費百分之三之金額。\n\n二、私立國民中、小學：提撥相當於雜費百分之二點一之金額。\n\n儲金管理會應將前項提繳金額之三分之二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作為學校依本條例規定按月撥繳儲金之準備；餘三分之一撥入原私校退撫基金，用以支付本條例施行前教職員工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n\n私立學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繳或足額提繳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最高以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限，其滯納金收入，應歸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n\n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共同撥繳款項，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八之費率，以下列比率按月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n\n一、教職員撥繳百分之三十五。\n\n二、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百分之二十六。\n\n三、私立學校撥繳百分之六點五。\n\n四、學校主管機關撥繳百分之三十二點五。\n\n前項第二款之撥繳，如有不足之數，由各該私立學校支應。\n\n第四項第三款之撥繳，得先以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之準備金撥入。每學期結束，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如有結餘，得依各該私立學校教職員本（年功）薪比例及該學期內任職日數加權，一次撥繳進入個人退撫儲金專戶。\n\n私立學校教職員由已領退休（職、伍）金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轉任者，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由私立學校負擔。\n\n教職員任職不足一個月者，以該教職員所支薪級之本（年功）薪除以當月日數，乘以實際任職日數，計算實際薪資所得後提撥。\n\n教職員認為服務學校計算之服務期間或提撥金額有誤者，應自提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服務學校提出異議，請求變更。\n\n教職員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之款項，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n教職員在退撫儲金建立前任職年資之退休、資遣及撫卹金，由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如有不足之數，得由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n\n儲金管理會於私立及公立學校任用之全體教職員均未具有本條例施行前私立學校任職年資時，應將私立學校依第一項規定提繳金額全數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由各私立學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現行":"第九條　私立學校得斟酌其財務狀況及學校發展重點，為其教職員增加提撥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教職員如有配合相對提撥之準備金，其金額在不超過前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額度內者，亦不計入提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n依前項規定增加提撥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及教職員準備金，應於財務報表中充分揭露，並得委託儲金管理會辦理其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law_content_id":"01780:01780:2009-06-12-制定:11","說明":"一、為避免校方即使經營有成，財務狀況極優，老師也無法分享共同努力成果。造成私校老師退撫和公校老師差距重大。爰要求應與教職員或教職員團體協議增加退撫準備金。\n\n二、為強化私校教職員退休經濟安全網，鼓勵私校教職員多提撥退休準備金因應晚年生活，故提撥免稅額提高至二倍內為宜。","修正":"第九條　私立學校應斟酌其財務狀況及學校發展重點，與教職員或教職員團體協議下為其教職員增加提撥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教職員如有配合相對提撥之準備金，其金額在不超過前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額度兩倍內者，亦不計入提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n依前項規定增加提撥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及教職員準備金，應於財務報表中充分揭露，並得委託儲金管理會辦理其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私立學校教師留職停薪借調期間，若符合屆齡退休規定者，須辦理歸建回職復薪後，始得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退休。否則，僅能以辭職方式離開學校。\n\n三、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者，除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於借調期間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即退休規定，且無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休。」\n\n四、為使公私立學校教師借調期間得辦理退休規定一致，衡平公私立學校教師權益，爰參考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增訂本條規定。","修正":"第十六條之一　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於借調期間符合第十六條屆齡退休規定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5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