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5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4/LCEWA01_090314_001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4/LCEWA01_090314_001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啟臣","顏寬恒"],"連署人":["馬文君","林為洲","蔣乃辛","許淑華","陳宜民","張麗善","李彥秀","林麗蟬","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徐榛蔚","許毓仁","王育敏","柯志恩","王惠美","陳超明","徐志榮","黃昭順","吳志揚"],"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會期":"09-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5-19","2017-05-23"],"會議代碼":"院會-9-3-14"}],"mtime":"2024-01-18T22:16:0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19","last_time":"2017-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0842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0842","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顏寬恒等20人，鑑於政府於天災發生時偶有發布停課不停班之命令，此舉恐使受僱者之未成年子女須獨自在家無人照顧，然依現行法規定，受僱者若欲請家庭照顧假照顧家庭成員或參與學校家長日等校園活動，必須面臨無薪可領之情形，與一般公務人員可享有之權益有所不同；爰此，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每年可請七日的家庭照顧假，併入一般事假計算，其中五日准給薪資，但一般勞工請家庭照顧假卻必須面臨無薪可領之情形，其中存有之差別待遇應予修正。\n二、次查臺灣地區颱風頻繁，權責機關會視天然災害之程度發布停課停班或停課不停班等行政命令，目的是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惟停課不停班之命令時造成民眾家中未成年子女無人照顧之問題，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天然災害發生之時已該當前揭條文所稱危險或傷害之環境，為使受僱者得安心照顧家中子女，此情形應列為受僱者得請家庭照顧假之事由。\n三、復查為提升親子關係，對於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校園生活，家長有充分知悉之權利及義務，為使受僱者無庸擔憂請假未上班將無薪可領，得積極參與學校家長日活動，爰將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學校家長日活動亦列為得請家庭照顧假之事由。\n四、綜言之，為平衡勞工育兒責任，建立性別平等、友善的職場環境，賦予受僱者與一般公務人員同等之有薪家庭照顧假乃社會之趨勢，亦為人民應享有之權益，爰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明訂受僱者每年得請七日之家庭照顧假，並於法律中列舉家庭照顧假之事由，除原有之預防接重、發生嚴重疾病外，遇有天災須親自在家照顧或參與學校家長日時，受僱者亦得請家庭照顧假。\n\n二、修正第二項。明訂全年七日之家庭照顧假，其中五日應給予薪資，使民眾無須擔憂因請假影響經濟之收入。","修正":"第二十條　受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全年以七日為限：\n\n一、家庭成員須預防接種。\n\n二、家庭成員發生嚴重疾病。\n\n三、因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經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未滿十二歲或國小以下之子女。\n\n四、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學校家長日。\n\n五、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應以五日准給薪資，二日不支薪，餘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5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