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5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5/LCEWA01_090315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5/LCEWA01_090315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475/108430047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許毓仁等16人、委員葉宜津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16人、委員羅致政等21人、委員王惠美等20人、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林德福等18人、委員黃偉哲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委員鄭寶清等17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志揚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21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江啟臣等20人、委員沈智慧等22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委員林奕華等19人、委員林麗蟬等19人、委員賴士葆等18人、委員蔣乃辛等25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宗熠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0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8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9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2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1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智慧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麗蟬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2070200600"}],"提案人":["鄭運鵬"],"連署人":["施義芳","邱志偉","呂孫綾","黃偉哲","郭正亮","鍾孔炤","段宜康","蔡適應","林靜儀","李俊俋","吳思瑤","陳曼麗","洪慈庸","邱泰源","鍾佳濱"],"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05-26"],"會議代碼":"院會-9-3-15"},{"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08"],"會議代碼":"委員會-9-7-36-11"}],"mtime":"2024-01-18T22:05:1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26","last_time":"2019-04-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5","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0848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0848","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每次酒駕修法，立法院總是陷於亂世用重典的迷思，總認為「關起來」就有遏止效果，忽略了法律的比例原則。一般所謂酒駕可分為：單純酒後駕車、酒後駕車被他人所撞、酒後駕車肇事造成自己傷亡、酒後駕車肇事致他人受傷、酒後駕車肇事致他人死亡，若加上逃逸犯行，大約可分成十種以上態樣。不同態樣的酒駕情形，就應該有不同的處罰思考。\n事實上，酒醉駕車的態樣有不同情重情節，但依照目前刑法規定，即使單純酒後駕駛無肇事也無傷人，只因警察攔檢酒測值超過一定標準，就移送法院。這原本可以違反交通規則處罰即可，卻變成了刑事犯罪，讓法律的比例原則失衡，讓法官不得不輕判，常以罰金結案。但罰金與交通罰款都只是財產罰一樣而已，對有錢人不痛不癢，民眾也認為毫無遏止的效果，反而覺得法官輕判。更甚者，法院為處理這類酒駕案件，浪費了許多寶貴的司法資源。\n由於刑法制定的時間在民國二十四年，當時的汽車並不普遍，制定者絕難想像現在交通的情形，交通事故對民眾生命財產的威脅。這幾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維持近三千人，遠遠超過犯罪被害死亡的人數，若依目前刑法幾個條文作為量刑依據，實在過於簡陋。因此，車禍事故的刑罰案件，若有專章加以規範，對於不同車禍各種類型情形的量刑予以明確化。如此，不僅可對酒駕致他人死亡，以及肇事逃逸者，科以較高刑責，而其他犯罪態樣亦有單獨條文規定刑度，可避免條文簡陋，讓刑度輕重不分。\n訂定交通事故刑事專章，才能全面性檢視現在交通事故各種犯罪態樣的可責性，讓單純酒駕歸行政罰，而讓酒駕致他人死亡及肇事逃逸等情節重大者刑度提高，讓肇事者付出代價。制定條文重點如下：\n一、增訂汽車交通事故刑罰專章。\n二、刑度：依照不同態樣，以可責性決定量刑之依據。\n三、考量酒醉駕車具公共危險性，肇事逃逸者可責性以及職業駕駛重傷害之考量，其傷害罪均為公訴罪。","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3-05-31-修正:218","說明":"動力交通工具除汽車外，包含民用航空器、船舶、軌道運輸等交通工具，其亦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而駕駛之情況，配合增訂第十一章之一交通事故罪，修正文字，將汽車之處罰移至第十一章之一。","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除汽車外之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3-05-31-修正:219","說明":"配合增訂第十一章之一交通事故罪，修正文字，將汽車之處罰移至第十一章之一。","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除汽車外之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說明":"一、本章新增。\n\n二、增定刑法交通事故罪專章，全面性檢視現有交通事故各種犯罪態樣依比例原則量刑。","修正":"第十一章之一　交通事故罪"},{"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酒駕不能安全駕駛，以發生肇事為要件，其他未肇事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論處。\n\n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酒駕之罰鍰為九萬，因此提高酒駕肇事之罰金下限，配合提高上限罰金。","修正":"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汽車而肇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駕駛人過失致人於死者，以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論處，過於簡陋，因此除酒駕之之外，增列超速、闖紅燈致人於死，處以較高刑責。\n\n三、第三項酒駕致人於死者維持原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二　駕駛汽車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過失致人於死者，係闖紅燈及超速，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二以下罰金。\n\n駕駛汽車因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者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原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遺棄罪之範圍，依所犯本刑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修正":"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三　犯前條之罪而駕車逃逸者，依各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駕駛人肇事傷人，以　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規範簡陋且刑責過輕，因此除酒駕之之外，增列違反交通規則，如超速、搶紅燈，處以較高刑責。\n\n三、原刑法原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僅規定酒駕致人於死及致重傷之處罰規定，本條第三項增列酒駕傷害罪之規定。","修正":"第一百九十四條之四　駕駛汽車因過失而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新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過失而傷害人者，係闖紅燈及超速，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駕駛汽車因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而傷害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原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遺棄罪之範圍，依所犯本刑，加重其刑二分一。","修正":"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五　犯前條之罪而駕車逃逸者，依各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駕駛人肇事致人重傷，以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規範簡陋且刑責過輕，因此除酒駕之之外，增列違反交通規則，如超速、搶紅燈，處以較高刑責。\n\n三、第三項酒駕致人重傷者維持原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因而致人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修正":"第一百九十四條之六　駕駛汽車過失致人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過失致人重傷者，係闖紅燈及超速，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駕駛汽車因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而致人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原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遺棄罪之範圍，依所犯本刑，加重其刑二分一。","修正":"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七　犯前條之罪而駕車逃逸者，依各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駕駛人過失致人於死者，以第二百七十六條業務過失致死罪論處，過於簡陋，因此除酒駕之之外，增列違反交通規則如超速、搶紅燈致人於死，處以較高刑責。\n\n三、第三項職業駕駛因酒駕致人於死者，維持原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第一百九十四條之八　從事駕駛為業，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者，係闖紅燈及超速，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n\n從事駕駛為業因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原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遺棄罪之範圍，刑責提高，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修正":"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九　犯前條之罪而駕車逃逸者，依各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駕駛人肇事致人重傷，以第二百八十四條業務過失傷害罪，規範簡陋且刑責過輕，因此除酒駕之之外，增列超速、搶紅燈，處以較高刑責。\n\n三、三、原刑法原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僅規定酒駕致人於死及致重傷之處罰規定，本條第三項增列職業駕駛因業務酒駕傷害罪之規定。","修正":"第一百九十四條之十　從事駕駛為業，駕駛汽車過失傷害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業務過失傷害人者，係闖紅燈及超速，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從事駕駛為業因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而致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原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遺棄罪之範圍，刑責提高，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修正":"第一百九十四條之十一　犯前條之罪而駕車逃逸者，依各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駕駛人肇事致人重傷，以第二百八十四條業務過失傷害罪，規範簡陋且刑責過輕，因此除酒駕之之外，增列違反交通規則，如超速、搶紅燈，處以較高刑責。\n\n三、第三項職業駕駛因業務酒駕致人重傷者維持原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因而致人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修正":"第一百九十四條之十二　從事駕駛為業，駕駛汽車過失致人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業務過失致人重傷者，駕駛人係闖紅燈及超速，處六個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從事駕駛為業因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而致人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原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遺棄罪之範圍，刑責提高，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修正":"第一百九十四條之十三　犯前條之罪而駕車逃逸者，依各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須告訴乃論，故第一百九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百九十四條之六第一項、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之十第一項、第一百九十四條之十二第一項，無駕車逃逸情況，維持告訴乃論。","修正":"第一百九十四條之十四　犯第一百九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百九十四條之六第一項、第一百九十四條之十第一項、第一百九十四條之十二第一項無駕車逃逸，須告訴乃論。"},{"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汽車係指公路法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修正":"第一百九十四條之十五　本章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5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