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7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議案名稱":"「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三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5/LCEWA01_090315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5/LCEWA01_090315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瑞隆","莊瑞雄","蘇震清"],"連署人":["江永昌","林俊憲","吳玉琴","李俊俋","郭正亮","林淑芬","林靜儀","陳賴素美","姚文智","陳曼麗","鄭寶清","蘇治芬","吳思瑤","洪宗熠","吳焜裕","張廖萬堅","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05-26"],"會議代碼":"院會-9-3-15"},{"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19"}],"mtime":"2024-01-18T22:05:4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26","last_time":"2019-05-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456號委員提案第20866號","laws":["01192"],"提案編號":"1456委20866","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莊瑞雄、蘇震清等20人，根據統計，2011年至2015年保全業中因過勞傷殘死亡人數為71人，為維護保全人員健康，對於身體狀況不適合加班之保全人員，保全業或雇主應視其狀況調整其工作時間，必要時，應不得要求其加班；其次，針對主管機關檢查保全業業務及查核保全人員資格等事項，亦應將其結果上網公開，以利社會大眾監督檢驗，基此，爰提出「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三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統計，2011年至2015年保全業中過勞傷殘死人數為71人，2015年底保全業納保人數為87,187人，過勞率為0.017%，每年保全業平均會因過勞產生傷殘死為5人，遠高於過勞率第二名公共運輸業。查過去過勞死案件，皆與心血管疾病有絕大關係，如心肌梗塞等，故應要求保全業者，針對身體狀況不適合加班之保全人員，應給予充分休息空間，嚴格防止超時工作，避免悲劇發生。\n二、主管機關檢查保全業業務情形以及定期查核保全人員資格等事項，應將其檢查查核結果公布在網站上，以利社會大眾監督。","對照表":[{"law_id":"01192","law_name":"保全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三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保全人員過勞死案件皆與心血管疾病有絕大關係，故保全業者對保全人員應給予充分休息空間，避免悲劇發生。\n\n三、主管機關應配合勞動部要求各縣市保全業公會遵守「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規定，嚴格防止保全人員超時工作，對身體狀況不適合加班之保全人員，應開出「限制加班」、「不宜加班」、「限制工作時間」以及「不宜繼續工作」等處置。","修正":"第十條之三　保全人員身體狀況不適合加班者，保全業或雇主應依其身體狀況調整其工作時間，必要時，應不得要求其加班。"},{"現行":"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保全業業務情形，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n\n保全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從業人員，對前項之檢查及要求，不得拒絕。\n\n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保全人員資格，其有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所屬保全業即予解職。","law_content_id":"01192:01192:2011-11-08-修正:17","說明":"一、本條新增第四項。\n\n二、針對違規之保全業者，主管機關應將查核報告公布於網站上，使民眾了解各保全業之業務情形，杜絕不良紀錄之保全業者，俾利民眾資訊對稱，可選擇紀錄優良之保全業者。","修正":"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保全業業務情形，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n\n保全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從業人員，對前項之檢查及要求，不得拒絕。\n\n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保全人員資格，其有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所屬保全業即予解職。\n\n主管機關對第一項、第二項之檢查業務、要求及第三項之查核，應於完成日後一個月內逐批上網公布檢查及查核結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