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4人","議案名稱":"「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5/LCEWA01_090315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5/LCEWA01_090315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瑞隆","劉世芳","蘇震清"],"連署人":["陳賴素美","陳素月","鄭寶清","姚文智","蕭美琴","趙正宇","蘇治芬","江永昌","吳玉琴","何欣純","陳曼麗","李俊俋","張廖萬堅","莊瑞雄","郭正亮","吳思瑤","洪宗熠","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林淑芬","林靜儀","吳焜裕"],"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17-05-26"],"會議代碼":"院會-9-3-15"},{"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mtime":"2024-01-18T22:05:4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26","last_time":"2017-09-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5","會期":4,"字號":"院總第454號委員提案第20867號","laws":["02203"],"提案編號":"454委20867","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劉世芳、蘇震清等24人，鑑於高雄港為全球吞吐量排名第十三大港口，為國家帶來豐沛經濟效益與稅收，然而高雄港每日進出之大小船舶及港區內外周邊重車等移動污染源，製造之空氣污染排放物約占全高雄市三成；其次，港區周邊道路因港區重車出入頻繁，使得道路品質相較其他市區道路來得低落，爰提案修正「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俾有效改善港區空污、水污問題和港區內外周遭道路品質問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改善高雄港空污問題，政府斥資1.79億元於高雄港建置11座高壓岸電設備，然而近三年來卻僅只使用一座，其餘皆擱置未使用，當初建置高壓岸電時即有評估使用之可行性，係為改善高雄港空污問題和符合生態港（Eco-port）認證等需求，如今卻以法規不足、電費費率、缺乏技術人員以及輪船銜接岸電設備費用昂貴等理由未加以使用，相關單位嚴重卸責懈怠，故修法增訂港務公司業務範圍，以利善用政府資源設施，改善港區空污問題。\n二、高雄市港區周邊道路交通環境十分險惡，因大型重車頻繁出入，105年六都大貨車交通事故，以高雄市389人受傷人數、13人死亡人數最多，且道路品質經重車經年累月輾壓使用之後，道路品質每況愈下，對於高雄市民的人身安全也飽受威脅，因此，港務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優先使用於港區周邊基礎道路建設，俾利改善港區周邊道路品質。","對照表":[{"law_id":"02203","law_name":"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港務公司業務範圍如下：\n\n一、商港區域之規劃、建設及經營管理。\n\n二、商港區域海運運輸關聯服務之經營及提供。\n\n三、自由貿易港區之開發及營運。\n\n四、觀光遊憩之開發及經營。\n\n五、投資、轉投資或經營國內、外相關事業。\n\n六、其他交通及建設部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及核准之事項。","law_content_id":"02203:02203:2011-10-25-制定:2","說明":"一、本條第一項新增第六款。\n\n二、港務公司為解決高雄港空污問題，於高雄港建立高雄港岸電系統，但卻囿於法規不足、電費費率、缺乏技術人員以及輪船銜接岸電設備費用昂貴等理由而未加以使用，國營港務公司應注重環保概念、維護商港區空氣品質；其次，港區水污染防制亦為重要業務範圍，爰增列港務公司業務範圍第六款之規定。","修正":"第二條　港務公司業務範圍如下：\n\n一、商港區域之規劃、建設及經營管理。\n\n二、商港區域海運運輸關聯服務之經營及提供。\n\n三、自由貿易港區之開發及營運。\n\n四、觀光遊憩之開發及經營。\n\n五、投資、轉投資或經營國內、外相關事業。\n\n六、商港區域空氣品質之維護及移動污染源、水污染之防制。\n七、其他交通及建設部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及核准之事項。"},{"現行":"第十條　港務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另提特別盈餘公積及提撥一定比例予航港建設基金，以及按百分之十八予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n\n依前項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港務公司資本總額時，得免再提出。\n\n第一項之一定比例及其他相關提撥事項之辦法，由交通及建設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law_content_id":"02203:02203:2011-10-25-制定:10","說明":"一、各港區為國家帶來龐大經濟效益與稅收，然貨物進出口也造成各類型重車頻繁進出港區，使得港區周遭道路相較其他區域道路耗損嚴重。\n\n二、港務公司基於企業社會責任，應對港區周邊道路善維護義務，爰修正本條文字，要求港務公司將盈餘分配至各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優先使用於修建港區周邊基礎道路建設。","修正":"第十條　港務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另提特別盈餘公積及提撥一定比例予航港建設基金，以及按百分之十八予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優先使用於港區周邊基礎道路建設。\n依前項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港務公司資本總額時，得免再提出。\n\n第一項之一定比例及其他相關提撥事項之辦法，由交通及建設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