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7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6人","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5/LCEWA01_090315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5/LCEWA01_090315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蘇治芬","蘇震清","鄭寶清","張廖萬堅"],"連署人":["趙正宇","黃偉哲","郭正亮","陳賴素美","吳玉琴","陳曼麗","蔡培慧","洪宗熠","陳瑩","姚文智","吳思瑤","林靜儀","邱泰源","段宜康","蔡易餘","許智傑","余宛如","蘇巧慧","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5-26"],"會議代碼":"院會-9-3-15"},{"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mtime":"2024-01-18T22:06:2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26","last_time":"2017-09-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0883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20883","案由":"本院委員蘇治芬、蘇震清、鄭寶清、張廖萬堅等26人，鑑於實驗教育三法已於民國103年11月立法施行，除了為家長提供多元的教育選擇，也開拓了教育更具多元、創新的發展空間。惟民間為實現完整之教育理念，及完備「師資養成」之需求，亟待外籍教育專家來台指導、協助，俾利汲取國外「理念教育」之豐富經驗；惟受限於現行條文之管制規範，外籍師資來台缺乏合宜之法源支持，導致實驗教育之發展受到實質限制，恐有功虧一簣之虞。爰提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期能適切扶助實驗教育發展之需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蔡英文總統曾公開表示，要以國民學習權取代國家教育權，教育部施政規劃也逐漸以學生學習為主體，漸進地調整教育體制。而自民國79年起，民間開辦各類型之實驗教育學校，除實現各式教育理念外，也提供家長多元的教育選擇，更有助於教育體制、教育發展之多元、創新與轉變。\n二、導入先進國家的教育理念及經驗，乃是實驗教育發展之首要、迫切任務的重中之重。惟「外國籍」的「理念教育」專家、學者，受限於我國相關法令之管制，除了開放少數外語教師來台工作外，幾乎難以順利跨進國門，以提供他們的經驗協助實驗教育之發展。若要透過教育讓國民邁向國際化，外語只是溝通的基礎工具，而台灣早已走過這初步的階段；現今，我們必須在教育上培養學生具有實質工作的能力，方可在國際化的道路上立足。因此，教育的理念、內涵才是核心、根本，倘若無法邀請外籍師資來台，提供經驗以協助實驗教育的師資養成，勢將形成實驗教育發展上的極大障礙。\n三、爰提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修正草案」，以提供適切的法源依據，俾能呼應實驗教育發展上的實質需求。","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n\n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n\n三、下列學校教師：\n\n(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n\n(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n\n(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n\n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　國語文教師。\n\n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n\n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n\n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n\n八、海洋漁撈工作。\n\n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n\n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n\n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n\n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　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5-06-02-修正:52","說明":"爰實驗教育三法已於民國103年立法施行而新增教育型態，為符合實驗教育機構、學校師資養成及發展上之實質需求，乃有增訂第1項第3款第4目之必要，以開放外籍師資來台提供協助。","修正":"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n\n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n\n三、下列學校教師：\n\n(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n\n(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n\n(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n\n(四)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已立案之實驗教育機構以及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教師。\n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　任外國語文教師。\n\n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n\n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n\n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n\n八、海洋漁撈工作。\n\n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n\n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n\n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n\n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　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7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