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7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6人","議案名稱":"「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5/LCEWA01_090315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5/LCEWA01_090315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9人、委員蘇巧慧等30人分別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6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蔡培慧等23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分別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25070301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714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0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30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0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4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2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3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2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0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06070201100"}],"提案人":["蘇治芬","蘇震清","張廖萬堅","鄭寶清"],"連署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陳瑩","黃偉哲","郭正亮","陳賴素美","吳玉琴","陳曼麗","趙正宇","蔡培慧","吳焜裕","林淑芬","段宜康","姚文智","吳思瑤","林靜儀","洪宗熠","邱泰源","蘇巧慧","呂孫綾","黃秀芳","陳明文","李麗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7-05-26"],"會議代碼":"院會-9-3-15"},{"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09"],"會議代碼":"委員會-9-4-22-8"},{"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25"]}],"mtime":"2024-01-18T22:06:2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26","last_time":"2017-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20884號","laws":["01790"],"提案編號":"1013委20884","案由":"本院委員蘇治芬、蘇震清、張廖萬堅、鄭寶清等26人，鑑於實驗教育三法已於民國103年11月立法施行，除了為家長提供多元的教育選擇，也開拓了教育更具多元、創新的發展空間。惟民間為實現完整之教育理念，及完備「師資養成」之需求，亟待外籍教育專家來台指導、協助，俾利汲取國外「理念教育」之豐富經驗；惟受限於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之管制規範，外籍師資來台缺乏合宜之法源支持，導致實驗教育之發展受到實質限制，恐有功虧一匱之虞。爰提案修正「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期能適切扶助實驗教育發展之需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總統曾公開表示，要以國民學習權取代國家教育權，教育部施政規劃也逐漸以學生學習為主體，漸進地調整教育體制。而自民國79年起，民間開辦各類型之實驗教育學校，除實現各式教育理念外，也提供家長多元的教育選擇，更有助於教育體制、教育發展之多元、創新與轉變。\n二、導入先進國家的教育理念及經驗，乃是實驗教育發展之首要、迫切任務的重中之重。惟「外國籍」的「理念教育」專家、學者，受限於我國相關法令之管制，除了開放少數外語教師來台工作外，幾乎難以順利跨進國門，以提供他們的經驗協助實驗教育之發展。若要透過教育讓國民邁向國際化，外語只是溝通的基礎工具，而台灣早已走過這初步的階段；現今，我們必須在教育上培養學生具有實質工作的能力，方可在國際化的道路上立足。因此，教育的理念、內涵才是核心、根本，倘若無法邀請外籍師資來台，提供經驗以協助實驗教育的師資養成，勢將形成實驗教育發展上的極大障礙。\n三、爰提案修正增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以排除「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各目之限制，並提供適切的法源依據，俾能呼應實驗教育發展上的實質需求。","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null,"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rows":[{"現行":"第八條　前條第二項第九款之實驗規範，應就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於該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並應載明其不適用之相關規定。\n\n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主管機關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者，其實驗規範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說明":"一、爰實驗教育三法之立法施行而新增教育型態，為符應實驗教育學校師資養成及發展上之實質需求，乃有於原第二項前增訂一項，以排除「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各目限制規定之必要；期能開放外籍人士來台協助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提供資師資養成、課程研發、活動推廣及教學之工作。\n\n二、原第二項同時修正為第三項。","修正":"第八條　前條第二項第九款之實驗規範，應就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於該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並應載明其不適用之相關規定。\n\n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得於出具證明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備後，聘僱具有相關專長背景之外國人，從事師資養成、課程研發、活動推廣及教學之工作；除不適用前項所列各法外，並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各目限制。但外國人擔任教學工作之上課時數，不得逾該班每學年總課程時數之四分之一。\n\n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主管機關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者，其實驗規範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7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