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7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3人","議案名稱":"「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5/LCEWA01_090315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5/LCEWA01_090315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思瑤等21人擬具「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9人擬具「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3人擬具「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一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25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71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1人「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9人「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0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一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06070200900"}],"提案人":["蘇治芬","蘇震清","張廖萬堅","鄭寶清"],"連署人":["姚文智","趙正宇","黃偉哲","陳瑩","陳曼麗","郭正亮","吳焜裕","蔡培慧","段宜康","陳賴素美","吳玉琴","林靜儀","吳思瑤","邱泰源","林淑芬","洪宗熠","蘇巧慧","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李麗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7-05-26"],"會議代碼":"院會-9-3-15"},{"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09"],"會議代碼":"委員會-9-4-22-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9-4-22-15"}],"mtime":"2024-01-18T22:06:3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26","last_time":"2017-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20886號","laws":["01796"],"提案編號":"1013委20886","案由":"本院委員蘇治芬、蘇震清、張廖萬堅、鄭寶清等23人，鑑於實驗教育三法已於民國103年11月立法施行，除了為家長提供多元的教育選擇，也開拓了教育更具多元、創新的發展空間。惟民間為實現完整之教育理念，及完備「師資養成」之需求，亟待外籍教育專家來台指導、協助，俾利汲取國外「理念教育」之豐富經驗；惟受限於「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之管制規範，外籍師資來台缺乏合宜之法源支持，導致實驗教育之發展受到實質限制，恐有功虧一簣之虞。爰提案修正「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十六條增訂第八項，期能適切扶助實驗教育發展之需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總統曾公開表示，要以國民學習權取代國家教育權，教育部施政規劃也逐漸以學生學習為主體，漸進地調整教育體制。而自民國79年起，民間開辦各類型之實驗教育學校，除實現各式教育理念外，也提供家長多元的教育選擇，更有助於教育體制、教育發展之多元、創新與轉變。\n二、導入先進國家的教育理念及經驗，乃是實驗教育發展之首要、迫切任務的重中之重。惟「外國籍」的「理念教育」專家、學者，受限於我國相關法令之管制，除了開放少數外語教師來台工作外，幾乎難以順利跨進國門，以提供他們的經驗協助實驗教育之發展。若要透過教育讓國民邁向國際化，外語只是溝通的基礎工具，而台灣早已走過這初步的階段；現今，我們必須在教育上培養學生具有實質工作的能力，方可在國際化的道路上立足。因此，教育的理念、內涵才是核心、根本，倘若無法邀請外籍師資來台，提供經驗以協助實驗教育的師資養成，勢將形成實驗教育發展上的極大障礙。\n三、爰提案修正「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十六條增訂第8項，以排除「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各目等之限制，並提供適切的法源依據，俾能呼應實驗教育發展上的實質需求。","對照表":[{"law_id":"01796","law_name":"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受託人得依校務發展及辦學特色需要，聘請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教學人員，具教師證書者，得優先聘任。\n\n具教師證書非屬第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之編制內專任教師，其權利與義務，除待遇與福利事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人，及受託學校與教師所定契約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規定者外，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n\n具教師證書之編制外專任教師，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其權利與義務，除待遇與福利事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人，及受託人與教師所定契約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規定者外，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n\n二、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事項，不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規定辦理。\n\n受託學校教師，於受託學校依其所適用之法令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給付時，其曾任本條例公布施行前之任職年資採計，依所適用之法令規定辦理。\n\n不具教師證書之教學人員，其待遇與福利事項，依受託人與教學人員所定契約及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其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事項，不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規定，其於取得教師證書並任教於公立學校時，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n\n其他學校現任教師經任職學校同意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者，得借調至受託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其期間總計不得逾三年，待遇及福利，由受託學校支給，借調期滿回任原學校，原學校應保留職缺。\n\n前項借調期間，受託學校應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按月撥繳退撫基金。","law_content_id":"01796:01796:2014-11-07-制定:19","說明":"爰實驗教育三法之立法施行而新增教育型態，為符應實驗教育機構師資養成及發展上之實質需求，乃增訂修正第8項，以明定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並排除適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各目之限制規定；期能開放外籍人士來台協助受託人依學校校務發展及辦學特色需要，提供師資養成、課程研發、活動推廣及教學之工作。","修正":"第十六條　受託人得依校務發展及辦學特色需要，聘請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教學人員，具教師證書者，得優先聘任。\n\n具教師證書非屬第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之編制內專任教師，其權利與義務，除待遇與福利事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人，及受託學校與教師所定契約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規定者外，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n\n具教師證書之編制外專任教師，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其權利與義務，除待遇與福利事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人，及受託人與教師所定契約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規定者外，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n\n二、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事項，不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規定辦理。\n\n受託學校教師，於受託學校依其所適用之法令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給付時，其曾任本條例公布施行前之任職年資採計，依所適用之法令規定辦理。\n\n不具教師證書之教學人員，其待遇與福利事項，依受託人與教學人員所定契約及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其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事項，不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規定，其於取得教師證書並任教於公立學校時，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n\n其他學校現任教師經任職學校同意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者，得借調至受託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其期間總計不得逾三年，待遇及福利，由受託學校支給，借調期滿回任原學校，原學校應保留職缺。\n\n前項借調期間，受託學校應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按月撥繳退撫基金。\n\n受託人得於以學校名義出具證明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備後，聘僱具有相關專長背景之外國人，從事師資養成、課程研發、活動推廣及教學之工作；除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外，並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各目限制。但外國人擔任教學工作之上課時數，不得逾該班每學年總課程時數之四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7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