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8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議案名稱":"「性騷擾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5/LCEWA01_090315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5/LCEWA01_090315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莊瑞雄","吳琪銘","許智傑"],"連署人":["張廖萬堅","洪慈庸","蔡易餘","蔣乃辛","吳思瑤","鍾孔炤","李麗芬","劉世芳","李俊俋","林昶佐","何欣純","鍾佳濱","姚文智","柯志恩","洪宗熠","尤美女","蔡培慧"],"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5-26"],"會議代碼":"院會-9-3-15"},{"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9-8-26-14"}],"mtime":"2024-01-18T22:06:4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26","last_time":"2019-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774號委員提案第20889號","laws":["01275"],"提案編號":"1774委20889","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莊瑞雄、吳琪銘、許智傑等21人，鑑於少數短期補習及進修教育補習班發生性侵害、性騷擾行為之憾事頻傳，造成社會對於亟少數補習教師的劣行令人痛心。是以，為使我國補教及進修教育環境之監督機制更加完備，致中央和地方教育單位及所有補習班業者負起把關責任。爰修正本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除修正為因應民國101年1月1日起，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將社政主管機關改為衛生福利部之外，並將增訂「防狼師條款」，即中央社政機關所建立及管理性騷擾事件電子資料庫，除了提供警政、社政、教育及各級政府機關之外，並應提供各級機關所屬或教育單位核准立案之學校、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社會公正人士、教育團體指定專人辦理公開查閱作業。其次，為顧及個資權益疑慮，在供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社會公正人士、教育團體指定專人辦理查閱作業之部份，僅限包含「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或行為不檢損害兒童與青少年權益，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以及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行為者」，以保障優良補教老師之授課權益，並杜絕不適任狼師入侵補教業，使家長們安心將孩子們送去補習班進修。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75","law_name":"性騷擾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騷擾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主管機關）\n\n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為因應民國101年1月1日起，行政院組織改造後一併修改，衛生福利部為社政主管機關。","修正":"第四條　（主管機關）\n\n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n\n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n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及審議事項。\n\n二、關於協調、督導及考核各級政府性騷擾防治之執行事項。\n\n三、關於地方主管機關設立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諮詢、醫療及服務網絡之督導事項。\n\n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事項。\n\n五、關於性騷擾防治績效優良之機關、學校、機構、僱用人、團體或個人之獎勵事項。\n\n六、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n\n七、關於性騷擾防治趨勢及有關問題研究之事項。\n\n八、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鑑於少數短期補習及進修教育補習班發生性侵害、性騷擾行為之憾事頻傳，造成社會對於亟少數補習教師的劣行令人痛心。是以，為使我國補教及進修教育環境之監督機制更加完備，致中央和地方教育單位及所有補習班業者負起把關責任。爰修正本條文，除修正為因應民國101年1月1日起，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將社政主管機關改為衛生福利部之外，並將增訂「防狼師條款」，即中央社政機關所建立及管理性騷擾事件電子資料庫，除了提供警政、社政、教育及各級政府機關之外，並應提供各級機關所屬或教育單位核准立案之學校、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社會公正人士、教育團體指定專人辦理公開查閱作業，以保障優良補教老師之授課權益，並杜絕不適任狼師入侵補教業，使家長們安心將孩子們送去補習班進修。\n\n三、其次，為顧及個資權益疑慮，在供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社會公正人士、教育團體指定專人辦理查閱作業之部分，僅限包含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或行為不檢損害兒童與青少年權益，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以及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行為者，以保障優良補教老師之授課權益，並杜絕不適任狼師入侵補教業，使家長們安心將孩子們送去補習班進修。","修正":"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n\n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n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及審議事項。\n\n二、關於協調、督導及考核各級政府性騷擾防治之執行事項。\n\n三、關於地方主管機關設立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諮詢、醫療及服務網絡之督導事項。\n\n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事項。\n\n五、關於性騷擾防治績效優良之機關、學校、機構、僱用人、團體或個人之獎勵事項。\n\n六、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中央社政機關應建立及管理性騷擾事件電子資料庫，供警政、社政、教育及各級政府機關，並應提供所屬或核准立案之學校、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社會公正人士、教育團體指定專人辦理查閱作業。\n另性騷擾事件電子資料庫，供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社會公正人士、教育團體指定專人辦理查閱作業部份，僅限包含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或行為不檢損害兒童與青少年權益，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以及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行為者。\n七、關於性騷擾防治趨勢及有關問題研究之事項。\n\n八、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