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8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議案名稱":"「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5/LCEWA01_090315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5/LCEWA01_090315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蘇治芬","鄭寶清"],"連署人":["陳曼麗","黃偉哲","郭正亮","陳賴素美","蔡培慧","吳思瑤","吳玉琴","林淑芬","蘇巧慧","林靜儀","陳瑩","段宜康","張廖萬堅","姚文智","洪宗熠","賴瑞隆","黃秀芳","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陳明文","李麗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05-26"],"會議代碼":"院會-9-3-15"},{"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29"}],"mtime":"2024-01-18T22:06:4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26","last_time":"2017-12-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5","會期":4,"字號":"院總第42號委員提案第20894號","laws":["01136"],"提案編號":"42委20894","案由":"本院委員蘇治芬、鄭寶清等22人，有鑑於合作社為非營利組織，透過民主方式管理，俾維護全體社員權益。惟現行條文第三十三條尚無明定理事長連任次數，爰擬具「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鑑於合作社為非營利組織，透過民主方式管理，俾維護全體社員權益。惟現行條文第三十三條尚無明定理事長連任次數，僅部分合作社於組織章程內載明。基此，宜比照人民團體法第二十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及其立法理由「避免久棧其位，影響團體功能之發揮」修正之。","對照表":[{"law_id":"01136","law_name":"合作社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連選得連任。","law_content_id":"01136:01136:2015-05-19-修正:43","說明":"此為立法之疏漏，合作社為非營利之法人團體，應比照人民團體法第二十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明訂合作社之理事長連任次數。","修正":"第三十三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8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