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8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7人","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5/LCEWA01_090315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5/LCEWA01_090315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寶清","呂孫綾","林俊憲","黃秀芳","陳歐珀"],"連署人":["鄭運鵬","陳素月","鍾佳濱","洪慈庸","趙正宇","葉宜津","周春米","黃國書","李昆澤","吳焜裕","李俊俋","鍾孔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5-26"],"會議代碼":"院會-9-3-15"},{"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mtime":"2024-01-18T22:07:1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26","last_time":"2017-09-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032號委員提案第20895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032委20895","案由":"本院委員鄭寶清、呂孫綾、林俊憲、黃秀芳、陳歐珀等17人，鑑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明訂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然若於無障礙運輸服務因故無法使用時，因運輸營運者未提供相關配套措施，導致身心障礙者面臨無法使用該交通工具等窘境，所在多有。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基本權益，爰提案增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之一，要求運輸營運者於無障礙運輸服務因故無法提供時，應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並修正第九十九條，明訂違反第五十三條之一之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明訂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然若於無障礙運輸服務因故無法使用時，因運輸營運者未提供相關配套措施，導致身心障礙者面臨無法使用該交通工具等窘境，所在多有。\n二、參酌台北捷運公司之作法，該公司於電梯施工期間，會於網站上公告相關資訊，並針對行動不便之輪椅旅客，提供爬梯機載運或是提供預約安排免費復康巴士到站接駁至相鄰車站等配套措施。然目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僅要求運輸營運者應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並未要求其應於無障礙服務無法提供之期間，提出相關配套措施。\n三、為建立更友善的無障礙環境，並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基本權益，爰提案增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之一，要求運輸營運者於無障礙運輸服務因故無法提供時，應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並修正第九十九條，明訂違反第五十三條之一之罰則。","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要求運輸營運者於無障礙運輸服務因故無法提供時，應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修正":"第五十三條之一　運輸營運者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所提供之無障礙運輸服務，因故無法提供時，應盡速修復，修復期間應提出無障礙服務替代方案之配套措施。"},{"現行":"第九十九條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限制或拒絕提供身心障礙者運輸服務及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而向陪伴者收費，或運輸營運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n\n公共停車場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保留一定比率停車位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5-12-01-修正:118","說明":"增訂違反第五十三條之一之罰則。","修正":"第九十九條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限制或拒絕提供身心障礙者運輸服務及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而向陪伴者收費，或運輸營運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或違反第五十三條之一未於無障礙運輸服務因故無法提供時提出無障礙服務替代方案等配套措施，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n\n公共停車場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保留一定比率停車位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8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