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8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議案名稱":"「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5/LCEWA01_090315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5/LCEWA01_090315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正宇等16人、委員陳明文等17人、委員趙正宇等18人、委員劉世芳等18人、委員顏寬恒等18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分別擬具「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328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06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05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9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01070200600"}],"提案人":["陳明文","邱志偉","楊曜"],"連署人":["江永昌","劉櫂豪","蘇治芬","陳曼麗","邱議瑩","蕭美琴","管碧玲","高志鵬","鍾佳濱","林俊憲","鍾孔炤","黃秀芳","何欣純","許智傑"],"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05-26"],"會議代碼":"院會-9-3-15"},{"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3-22"],"會議代碼":"委員會-9-5-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3-27"]}],"mtime":"2024-01-18T22:07:3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26","last_time":"2018-03-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5","會期":4,"字號":"院總第666號委員提案第20900號","laws":["01229"],"提案編號":"666委20900","案由":"本院委員陳明文、邱志偉、楊曜等17人，鑑於現行土地徵收條例對於因公益需要興辦該條例第三條所列各項事業時，賦予需用土地人得徵收私有土地，或徵收地上權之權利；然相對於興辦事業穿越其土地上空或地下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卻僅規定在相對嚴格之條件下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就因公益事業的興辦致其土地雖未達不能為相當使用之程度，但土地價值受損所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並無任何補償之規定。查此之立法，有侵害人民財產權之嫌，且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釋字第747號解釋，與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容有不符，要求相關規定應予修正。為追求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精神，並遵循釋字第747號解釋內涵，爰提出「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條第二項增列國家因公益興辦特定事業時，穿越其土地上空或地下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雖其土地尚未達不能為相當使用之程度，但顧及其土地價值之減損，賦予其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地上權之權利。\n二、原第二項以下之項次依序往後調移。\n三、配合釋字第747條解釋意涵，參酌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之規定，將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徵收所有權之請求權行使期間多延長一年。\n四、調整後之第三項配合前開修正，併作文字修正。","對照表":[{"law_id":"01229","law_name":"土地徵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三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n\n前項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n\n前項土地所有權人原設定地上權取得之對價，應在徵收補償地價內扣除之。\n\n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29:01229:2000-01-13-制定:63","說明":"一、本法對於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特定事業而需穿越私有土地上空或地下之情形，賦予需用地人徵收私有土地，或徵收地上權之權利；然而就因之有個人特別犧牲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卻未賦予相對等之權利，致其於土地價值受損損卻尚未達不能為相當使用程度情形時，對其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並未有任何補償之規定，此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容有不合。\n\n二、案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7號解釋，相關規定應予修正，並指示就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之期限加以檢討。\n\n三、本於憲法第十五條精神及釋字第747號解釋意旨，爰於第二項增列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請求徵收地上權之權利，並參酌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之規定，爰將其徵收土地所有權之期限延長增加一年，修正為二年。\n\n四、其他項次依序往後調移並配合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五十七條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三條規定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n\n興辦第三條規定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而需用土地人未辦理徵收地上權時，土地所有權人亦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地上權，需用土地權人不得拒絕。\n前二項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二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n\n前項土地所有權人原設定地上權取得之對價，應在徵收補償地價內扣除之。\n\n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8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