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807020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9人","議案名稱":"「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5/LCEWA01_090315_000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5/LCEWA01_090315_000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彥秀","柯志恩"],"連署人":["曾銘宗","盧秀燕","陳雪生","林麗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7-05-26"],"會議代碼":"院會-9-3-15"},{"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mtime":"2024-01-18T22:08:0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26","last_time":"2017-09-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016號委員提案第20912號","laws":["01788"],"提案編號":"1016委20912","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柯志恩等19人，有鑑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與三十六條有關勞動條件之部分業以修正並通過，而考量到建教合作之建教生多為15歲到18歲之學生，其建教合作時之勞動條件自應較勞動基準法之勞動條件為寬，又建教合作之本意係為培育建教生之職業技能，其工作時間與休憩自無庸全然等同於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故基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以每週工時40小時為原則以及第三十六條每七日有二日休息之規定，應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之相關規定，以維護青年學子之身心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勞基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為原則，經勞資協商後始得採雙周變形工時，其係為顧及資方實際營運上之考量所為例外，另參酌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可知原則上勞工之出勤條件係以每周40工時、休息二日為原則。\n二、建教合作之目的係為將實際工作經驗轉化為教學過程之一部分，其本質仍屬教學課程之一部分，故建教生之身分仍係屬學生，僅係在學習實際工作經驗，以期能提早獲取實際工作經驗後達到學用結合，其勞動條件自不應較勞基法為低，而實習工作過程中亦不應產生替代勞力之效果，故考量勞基法已就勞動條件有所調整，建教生自應配合隨之修正，而勞基法以每周40工時為原則，若採變形工時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方得為之，建教生之訓練時數則宜比照勞基法工作時間之原則採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以符合現行勞動法規之規範。\n三、勞基法第三十六條已修正成勞工每七日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之休息日得加班，惟考量本法之目的係為使建教生獲得較勞基法更多之保障，配合勞基法工時下修成每周40工時及周休二日之修法目的，故於本法中有關於建教生之工作日數應修正為每七日有二日之例假，而不宜讓學生之休息時間過於零散反而使勞動條件低於勞基法之規範。","對照表":[{"law_id":"01788","law_name":"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且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n\n建教生繼續受訓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n\n建教生受訓期間，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n\n建教生受訓期間，遇有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息。\n\n女性建教生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每月得申請生理假一日。\n\n因建教合作機構經營型態、工作特性、季節、地域或行業類別需要，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建教合作機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建教生訓練契約中與建教生另行約定訓練及休息時間之起迄點：\n\n一、建教生年滿十六歲。\n\n二、建教合作機構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n\n三、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建教合作機構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n\n建教合作機構與建教生依前項規定另行約定訓練時間者，仍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n\n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之起訖，含訓練及中間休息時間，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小時。","law_content_id":"01788:01788:2012-12-14-制定:28","說明":"一、現行勞基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為原則，經勞資協商後始得採雙周變形工時，其係為顧及資方實際營運上之考量所為例外，另參酌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可知原則上勞工之出勤條件係以每周40工時、休息二日。\n\n二、建教合作之目的係為將實際工作經驗轉化為教學過程之一部分，其本質仍屬教學課程之一部分，故建教生之身分仍係屬學生，僅係在學習實際工作經驗，以期能提早獲取實際工作經驗後達到學用結合，其勞動條件自不應較勞基法為低，而實習工作過程中亦不應產生替代勞力之效果，故考量勞基法已就勞動條件有所調整，建教生自應配合隨之修正，而勞基法以每周40工時為原則，若採變形工時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方得為之，建教生之訓練時數則宜比照勞基法工作時間之原則採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以符合現行勞動法規之規範。\n\n三、勞基法第三十六條已修正成勞工每七日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之休息日得加班，惟考量本法之目的係為使建教生獲得較勞基法更多之保障，配合勞基法工時下修成每周40工時及周休二日之修法目的，故於本法中有關於建教生之工作日數應修正為每七日有二日之例假，而不宜讓學生之休息時間過於零散反而使勞動條件低於勞基法之規範。","修正":"第二十四條　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且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n\n建教生繼續受訓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n\n建教生受訓期間，每七日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n\n建教生受訓期間，遇有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息。\n\n女性建教生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每月得申請生理假一日。\n\n因建教合作機構經營型態、工作特性、季節、地域或行業類別需要，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建教合作機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建教生訓練契約中與建教生另行約定訓練及休息時間之起迄點：\n\n一、建教生年滿十六歲。\n\n二、建教合作機構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n\n三、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建教合作機構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n\n建教合作機構與建教生依前項規定另行約定訓練時間者，仍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n\n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之起訖，含訓練及中間休息時間，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小時。"}]}],"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8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