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807028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1人","議案名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5/LCEWA01_090315_0006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5/LCEWA01_090315_0006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呂玉玲"],"連署人":["賴士葆","許淑華","黃昭順","柯志恩","徐榛蔚","馬文君","江啟臣","王惠美","陳學聖","吳志揚","鄭天財 Sra Kacaw","林德福","許毓仁","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蔣萬安","林麗蟬","費鴻泰","蔣乃辛","徐志榮","曾銘宗"],"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7-05-26"],"會議代碼":"院會-9-3-15"},{"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mtime":"2024-01-18T22:08:1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26","last_time":"2017-09-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5","會期":4,"字號":"院總第461號委員提案第20918號","laws":["01864"],"提案編號":"461委20918","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1人，有鑑於我國並非為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公約）締約國，兩公約應僅具宣示效力，不應具有國內法拘束力，應待我國成為聯合國兩公約締約國後，始得產生國內法之效力。爰擬具「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經查我國於民國98年將兩公約批准書經友邦送往聯合國秘書處並獲收件遭退回，我國並未成為聯合國兩公約之締約國，其兩公約不因國際法產生拘束力，應僅具宣示效力。\n二、惟受民國98年制訂通過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現行條文第2條使兩公約直接產生國內法之效力。\n三、因我國並非為聯合國兩公約正式之締約國，基於國際法應於締約後始具有拘束力，《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應設立效力成就條件，規定於我國成為聯合國兩公約正式締約國之後，始成就國內法效力。","對照表":[{"law_id":"01864","law_name":"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law_content_id":"01864:01864:2009-03-31-制定:2","說明":"一、我國並非為聯合國兩公約正式之締約國，基於國際法應於締約後始具有拘束力，《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應設立國內法律效力成就條件。\n\n二、新增效力成就條件，我國成為聯合國兩公約正式締約國之後，始成就國內法律之效力。","修正":"第二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在我國成為締約國之後，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807028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