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807028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2人","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5/LCEWA01_090315_0007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5/LCEWA01_090315_0007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呂玉玲"],"連署人":["賴士葆","馬文君","柯志恩","黃昭順","曾銘宗","蔣萬安","孔文吉","林麗蟬","徐志榮","江啟臣","王惠美","陳學聖","徐榛蔚","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7-05-26"],"會議代碼":"院會-9-3-15"},{"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mtime":"2024-01-18T22:08:3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26","last_time":"2017-09-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061號委員提案第20925號","laws":["01448"],"提案編號":"1061委20925","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2人，鑑於聯合國於200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且我國亦於2009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讓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更臻完備，惟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相關法規，部分文字使用「殘」字，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法規使用「殘」字獲認為「不當」與「歧視性」意涵之文字，實有不當，俾維護身障者權益，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爰提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鑑於聯合國於200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且我國亦於2009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讓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更臻完備，惟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相關法規，部分文字使用「殘」字，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法規使用「殘」字獲認為「不當」與「歧視性」意涵之文字，實有不當，爰提案修改相關文字，俾維護身障者權益，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對照表":[{"law_id":"01448","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役：\n\n一、屆滿除役年齡者。\n\n二、因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者。\n\n三、禁役者。\n\n四、失蹤或被俘停役滿三年尚未歸還者。\n\n前項第四款除役人員歸還時，未屆滿除役年齡者，轉服預備役；未屆滿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者，視其情節，依軍事需要及志願，回復現役。\n\n第一項第二款因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及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之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448:01448:2002-05-14-修正:18","說明":"一、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法規使用「殘」字獲認為「不當」與「歧視性」意涵之文字，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文字，俾維權益並符國際潮流。\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十六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役：\n\n一、屆滿除役年齡者。\n\n二、因病、傷、成障，經檢定不堪服役者。\n\n三、禁役者。\n\n四、失蹤或被俘停役滿三年尚未歸還者。\n\n前項第四款除役人員歸還時，未屆滿除役年齡者，轉服預備役；未屆滿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者，視其情節，依軍事需要及志願，回復現役。\n\n第一項第二款因病、傷、成障，經檢定不堪服役及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之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現行":"第二十三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之給與如左：\n\n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n\n二、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服現役年資，按月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前款規定，給與退伍金。\n\n三、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殘，經檢定不堪服役，合於行政院所定就養標準者，按月給與贍養金終身，或依志願，按前二款規定，給與退伍金或退休俸。","law_content_id":"01448:01448:1995-07-13-制定:27","說明":"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法規使用「殘」字獲認為「不當」與「歧視性」意涵之文字，爰修正本條之文字，俾維權益並符國際潮流。","修正":"第二十三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之給與如左：\n\n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n\n二、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服現役年資，按月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前款規定，給與退伍金。\n\n三、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障，經檢定不堪服役，合於行政院所定就養標準者，按月給與贍養金終身，或依志願，按前二款規定，給與退伍金或退休俸。"},{"現行":"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左：\n\n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n\n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n\n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n\n前項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n\n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成年時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或殘障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或原因消滅時止。\n\n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n\n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law_content_id":"01448:01448:1995-07-13-制定:40","說明":"一、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法規使用「殘」字獲認為「不當」與「歧視性」意涵之文字，爰修正第三項之文字，俾維權益並符國際潮流。\n\n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修正":"第三十六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左：\n\n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n\n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n\n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n\n前項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n\n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傷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成年時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或傷障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或原因消滅時止。\n\n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n\n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807028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