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807028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泰源等16人","議案名稱":"「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5/LCEWA01_090315_0008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5/LCEWA01_090315_0008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親民黨黨團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泰源等16人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16人及委員賴士葆等19人分別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210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金融控股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2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金融控股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1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金融控股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919070200500"}],"提案人":["邱泰源","莊瑞雄"],"連署人":["陳曼麗","劉建國","許智傑","吳玉琴","姚文智","鄭寶清","林靜儀","劉櫂豪","陳其邁","鍾孔炤","張宏陸","李麗芬","郭正亮","周春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05-26"],"會議代碼":"院會-9-3-15"},{"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2-05"],"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12-10"],"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14"}],"mtime":"2024-01-18T22:08:5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26","last_time":"2018-12-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5","會期":4,"字號":"院總第801號委員提案第20933號","laws":["01638"],"提案編號":"801委20933","案由":"本院委員邱泰源、莊瑞雄等16人，為有效遏止金融弊案，促使金融控股公司恪遵相關法令，爰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法定罰鍰金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重大金融弊案頻傳，牽動金流往往達到數億甚至數十億之規模，導致金融市場震盪，嚴重影響市場穩定性與公平性，危害投資人權益甚鉅。究其原因，實乃金融控股公司長期漠視法令遵循、未能善盡公司監控管理責任所致。\n二、雖主管機關每以法定最高罰鍰金額新台幣一千萬元加以裁罰，金融弊案卻依舊層出不窮，相較於國外動輒破億美金之裁罰金額，我國現行法定罰鍰金額顯不足收遏止弊端之效。\n三、為有效遏止弊端，促使金融控股公司恪遵相關法令，爰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法定罰鍰金額上限，使主管機關得針對情節重大案件加重處罰；另針對故意違法者，因其行為不法性較高，亦提高法定罰鍰金額下限，以示輕重之別。","對照表":[{"law_id":"01638","law_name":"金融控股公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n\n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持有股份。\n\n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九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違反同條第七項但書規定增加持股。\n\n四、違反第十六條第十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處分。\n\n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或公告之規定。\n\n六、違反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為質權之設定。\n\n七、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為合併、概括讓與或概括承受。\n\n八、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n\n九、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短期資金運用項目；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投資不動產或投資非自用不動產。\n\n十、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發行條件或期限之規定。\n\n十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一條所定之比率或所為之處置或限制。\n\n十二、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保守秘密。\n\n十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或違反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可從事之業務範圍、資訊交互運用、共用設備、場所或人員管理之規定。\n\n十四、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交易條件之限制或董事會之決議方法；或違反同條第四項所定之金額比率。\n\n十五、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揭露。\n\n十六、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未建立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n\n十七、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足資本。\n\n十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為之命令。\n\n十九、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盡協助義務；或違反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law_content_id":"01638:01638:2008-12-30-修正:69","說明":"一、為有效遏止金融弊案，促使金融控股公司恪遵相關法令，提高法定罰鍰金額上限至新臺幣二千萬元，使主管機關得針對情節重大案件加重處罰。\n\n二、針對故意違法者，因其行為不法性較高，乃提高法定罰鍰金額下限至新台幣一千萬元，以示輕重之別。","修正":"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n\n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持有股份。\n\n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九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違反同條第七項但書規定增加持股。\n\n四、違反第十六條第十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處分。\n\n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或公告之規定。\n\n六、違反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為質權之設定。\n\n七、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為合併、概括讓與或概括承受。\n\n八、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n\n九、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短期資金運用項目；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投資不動產或投資非自用不動產。\n\n十、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發行條件或期限之規定。\n\n十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一條所定之比率或所為之處置或限制。\n\n十二、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保守秘密。\n\n十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或違反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可從事之業務範圍、資訊交互運用、共用設備、場所或人員管理之規定。\n\n十四、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交易條件之限制或董事會之決議方法；或違反同條第四項所定之金額比率。\n\n十五、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揭露。\n\n十六、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未建立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n\n十七、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足資本。\n\n十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為之命令。\n\n十九、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盡協助義務；或違反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n\n故意為前項各款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807028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