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807028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泰源等16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5/LCEWA01_090315_0008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5/LCEWA01_090315_0008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泰源","陳其邁"],"連署人":["許智傑","陳曼麗","吳玉琴","林靜儀","張宏陸","李麗芬","郭正亮","劉建國","姚文智","尤美女","劉櫂豪","鍾孔炤","周春米","鄭寶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5-26"],"會議代碼":"院會-9-3-15"},{"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mtime":"2024-01-18T22:08:5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26","last_time":"2017-09-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5","會期":4,"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20934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155委20934","案由":"本院委員邱泰源、陳其邁等16人，為彰顯醫療財團法人之公益性質並促其善盡社會責任，爰擬具「醫療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彰顯醫療財團法人之公益性並促其善盡社會責任，就其提撥年度結餘辦理有關社會服務事項之提撥基準，由「年度醫療收入結餘」修正擴大為「前一年度收入結餘」，並增列「有助於國家醫療政策之推行」為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獎勵之要件，列為第一項。\n二、為有效提升醫事人員與相關從業人員之工作士氣及工作效能，使社會大眾獲得更優良之醫療服務，進而營造更完善之醫療環境，爰增訂第二項，定明醫療財團法人應以其當年度未受限之稅後盈餘優先辦理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補充短缺人力事項。\n三、為確保醫療財團法人確實依修正條文第二項規定辦理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補充短缺人力事項，爰增訂第三項，定明醫療財團法人應將相關辦理情形併年度財務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百分之十以上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辦理績效卓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51","說明":"一、為彰顯醫療財團法人之公益性質，促其善盡社會責任，現行規定課予醫療財團法人提撥累積盈餘之一定比率，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之義務。惟醫療財團法人之收入可分為醫療收入與非醫療收入，若非醫療收入數額漸增，與醫療收入差距縮小，僅以醫療收入辦理公益事項，將有違立法意旨，亦有失醫療財團法人之公益本質，爰修正調整提撥百分比之計算基礎，由「年度醫療收入結餘」修正為「前一年度收入結餘」，俾達立法明確性及實效性，並列為第一項。另為確保醫療財團法人配合國家醫療政策，如推展分級醫療及協助社區醫療發展等，增列「有助於國家醫療政策之推展」為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獎勵之要件，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獎勵辦法。至於收入結餘之計算方式，將依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予以明確規範，中央主管機關修訂該準則時，就醫療財團法人接受合於特定公益目的之指定用途捐贈，並應考量排除於年度收入之計算，以避免與捐贈人之原意相衝突。\n\n二、為有效提升醫事人員與相關從業人員之工作士氣及工作效能，使社會大眾獲得更優良之醫療服務，進而營造更完善之醫療環境，爰增訂第二項，定明醫療財團法人應以其當年度未受限之稅後盈餘優先辦理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補充短缺人力事項。另提升員工薪資待遇不限於提升員工薪資，亦可以提供員工值班宿舍、值班夜歸員工車資補助或派車接送、職災或職安相關保護措施、醫療糾紛保險等方式為之。又補充人力短缺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可透過醫院評鑑或醫療法人輔導訪視，檢視法人設立或附設機構之護病比、薪資等，並與其他醫療機構比較，以瞭解其是否招聘足夠醫護人員及督促其補足之。\n\n三、為確保醫療財團法人確實依修正條文第二項規定辦理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補充短缺人力事項，爰增訂第三項，定明醫療財團法人應將相關辦理情形併年度財務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第四十六條　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前一年度收入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百分之十以上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辦理績效卓著，且有助於國家醫療政策之推展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獎勵之。\n\n醫療財團法人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且辦理前項及其他法令規定事項後，應以其當年度未受限之稅後盈餘優先辦理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補充短缺人力事項。\n前項辦理情形，應併年度財務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807028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