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8070282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議案名稱":"「工業團體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5/LCEWA01_090315_000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5/LCEWA01_090315_000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陳雪生","楊鎮浯","顏寬恒","林德福","曾銘宗","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孔文吉","李彥秀","林麗蟬","呂玉玲","張麗善","黃昭順","徐志榮","林為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05-26"],"會議代碼":"院會-9-3-15"},{"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mtime":"2024-01-18T22:07:4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5-26","last_time":"2017-09-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3-15","會期":4,"字號":"院總第799號委員提案第20902號","laws":["01133"],"提案編號":"799委20902","案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為達工業團體創設目的，由許可制所衍生之就地查核或實地參與，即屬必要。此由人民團體法第九條目前仍有規定「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應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籌備完成後，召開成立大會（第一項）。籌備會會議及成立大會，均應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第二項）。」此項規定，顯係仍然不許人民團體法之主管機關放棄其監督及指導之責任，必須在人民團體許可設立後，召開籌備會及成立大會時，均應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再決定是否派員列席。爰擬具「工業團體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參考人民團體法第九條之立法例，新設工業同業公會之籌備大會及成立大會均應通知主管機關，再由主管機關得決定是否派員列席，如此不會喪失本法第六條賦予主管機關監督及指導工業同業公會之行政責任。\n二、基於尊重團體自治自律原則及落實政府管理最小化，將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修正為「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之規定，參照人民團體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對於人民團體之會員大會及臨時會議，要求「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惟鑒於主管機關如依人民團體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必須全程列席會議，將使監督人民團體之主管機關人員，疲於奔命，並無實益。爰參考人民團體法第九條之立法例，由主管機關基於權責，自行判斷該人民團體有無必要參與列席。","對照表":[{"law_id":"01133","law_name":"工業團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業團體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工業同業公會之發起組織，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籌備及成立時，均須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並將章程、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n\n前項章程、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由主管機關轉送同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說明":"工業團體之主管機關基於機關監督立場自行決定是否派員參加籌備會及成立大會，爰參照人民團體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籌備會會議及成立大會，均應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修正":"第十一條　工業同業公會之發起組織，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籌備及成立時，均應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並將章程、會員名冊、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現行":"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law_content_id":"01133:01133:1974-12-17-制定:34","說明":"工業團體之主管機關基於機關監督立場自行決定是否派員參加籌備會及成立大會，爰參照人民團體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籌備會會議及成立大會，均應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修正":"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n前項會議均應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807028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