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9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9人","議案名稱":"「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1/LCEWA01_090401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1/LCEWA01_090401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姚文智"],"連署人":["尤美女","王榮璋","江永昌","吳思瑤","吳焜裕","吳玉琴","邱志偉","洪宗熠","張宏陸","張廖萬堅","許智傑","陳明文","陳瑩","黃秀芳","黃偉哲","管碧玲","劉世芳","蔡易餘","蔡培慧","蔡適應","鄭運鵬","鄭寶清","賴瑞隆","鍾孔炤","鍾佳濱","蘇巧慧","蘇治芬","邱泰源"],"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mtime":"2024-01-18T21:59:5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9-22","last_time":"2017-09-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會期":4,"字號":"院總第962號委員提案第20940號","laws":["03723"],"提案編號":"962委20940","案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9人，鑑於海洋委員會組織法及海洋保育署組織法已公布，為早日有效整合海洋事務事權、確認海洋生態保育事務責任歸屬，落實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保護海洋環境，爰提案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與「海洋保育署組織法」業已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一日公布。\n二、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即明定：海洋委員會負責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並辦理海域與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研究業務。而海洋委員會為海洋生態保育與海洋資源永續管理業務，下設海洋保育署負責辦理。\n三、海洋保育署組織法第二條第五項明白揭示其掌理事項為「海洋污染防治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n四、海洋污染防治法之立法目的為「防治海洋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確保國民健康及永續利用海洋資源」，以海洋為主要管理範疇，為落實海洋保育，並統一海洋保育管理事權並提升效能，擬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將海洋污染防治法之主管機關自行政院環保署調整為行政院海洋委員會，並由海洋保育署執行相關違法案件之取締、蒐證、移送工作。","對照表":[{"law_id":"03723","law_name":"海洋污染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管轄範圍，為領海海域範圍內之行政轄區；海域行政轄區未劃定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於本法公告一年內劃定完成。","law_content_id":"03723:03723:2000-10-13-制定:5","說明":"「海洋污染防治法」以海洋為主要管理範疇，其目的為防制海洋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確保國民健康及永續利用海洋資源。\n\n「海洋委員會組織法」已於民國一○四年七月公布，為海洋事務專責機關，為事權統一及提昇效率，將「海洋污染防治法」之主管機關自行政院環保署調整為行政院海洋委員會。","修正":"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管轄範圍，為領海海域範圍內之行政轄區；海域行政轄區未劃定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於本法公告一年內劃定完成。"},{"現行":"第五條　依本法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n\n主管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就前項所定事項，得要求軍事、海關或其他機關協助辦理。","law_content_id":"03723:03723:2000-10-13-制定:6","說明":"海洋保育署組織法第二條第五項之掌理事項：「海洋污染防治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n\n為專業、有效且持續進行海洋生態保育工作，防制海洋污染，相關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應由海洋保育署負責較為妥適。","修正":"第五條　依本法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洋保育署辦理。\n\n主管機關及海洋保育署就前項所定事項，得要求軍事、海關或其他機關協助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