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9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1/LCEWA01_090401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1/LCEWA01_090401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蔣乃辛","盧秀燕","黃秀芳","王榮璋","黃偉哲","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江永昌","姚文智","柯志恩","楊鎮浯","吳焜裕","葉宜津","邱泰源","李彥秀","蘇治芬","張廖萬堅","陳明文","陳曼麗","洪慈庸","蔡培慧"],"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mtime":"2024-01-18T21:59:3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9-22","last_time":"2017-09-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會期":4,"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0943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0943","案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鑑於勞工過勞死的憾事頻傳，肇因於中央政府機關恣意核定「另行約定工時」行業。為彰顯法定工時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勞工健康權，使得勞工能在工作之餘獲得充分休息，除以工作成果衡量報酬之工作類型以外，皆應回歸勞基法一般性規範，爰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勞動基準法明文規定法定工時上限、假日、例假與女性夜間工作時間，卻隨著1996年勞動基準法修法擴大適用範圍至服務業，新增本法條授權中央政府機關核定，基於工作性質特殊另行約定工時的行業，可交由勞雇雙方議定每月最高工時、加班給付標準、例假、休假等等。本法條施行至今，勞動部卻不斷擴大適用範圍，儼然成為雇主降低人事成本壓榨勞工的例外條款，不受工時、休假限制等與勞工約定工時。然而，個別勞工缺乏工會做為後盾，與雇主關係不對等的情況下，雙方議定經常成為雇主恣意要求工作時間衍生「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濫用的情形。\n二、已有流行病學醫學實證指出，長工時工作與許多疾病風險有關，像是心肌梗塞、高血壓、糖尿病、睡眠障礙、憂鬱及其他身心症等等。亦有研究指出，工作疏失及職災意外的發生也與長工時、過度疲憊有密切的關連性。顯然，長工時不僅影響勞工身心健康，同時也剝奪勞工運動、休閒、社交與家庭生活等。\n三、所謂的責任工時，勞務報酬給付應以工作成果為核心，而非以工作時間工作成果。而勞工的工作時間並不固定，無論工時長短、分配或狀態，勞工都應具有自主性。但是我國勞動基準法卻同意「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亦可適用責任制工時，從業人員欠缺與雇主議價能力，而導致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時，淪為雇主指定，反而給予雇主以低廉的薪資買斷勞工的時間。我國勞工的工會組織率低，依賴政府法規提供基本的勞動保護，爰提案修正排除「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適用另行約定工時。（修正第八十四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n\n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n\n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n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n\n前項約定應以書正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說明":"鑑於勞動部依本條文核定之工作者，其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相關權利義務交由勞僱雙方各別另行約定，忽視勞僱之間權力不對等關係。導致雇主藉此減輕人事成本壓榨勞工超時工作，損害勞工權益，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工作類型適用。","修正":"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n\n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n\n二、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n\n前項約定應以書正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9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