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0519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3人","議案名稱":"「性騷擾防治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1/LCEWA01_090401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1/LCEWA01_090401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麗芬","鄭寶清"],"連署人":["何欣純","呂孫綾","吳秉叡","陳曼麗","蘇巧慧","吳玉琴","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鍾佳濱","莊瑞雄","蕭美琴","鍾孔炤","邱泰源","郭正亮","鄭運鵬","陳其邁","施義芳","余宛如","黃國書","趙正宇","吳思瑤","段宜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mtime":"2024-01-18T22:00:0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09-22","last_time":"2017-09-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會期":4,"字號":"院總第1774號委員提案第20946號","laws":["01275"],"提案編號":"1774委20946","案由":"本院委員李麗芬、鄭寶清等23人，鑑於政府為建立兒少保護機制，依「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限制從事照顧兒少或保護兒少業務之人不得有性騷擾之行為。但本法自民國94年公布以來，因未建置性騷擾事件電子資料庫，導致無法完全防治曾犯性騷擾之人擔任相關職務。因目前政府採人工查詢，不但曠日廢時且性騷擾事件資料不全，無法有效防堵曾犯性騷擾之人擔任如居家托育人員、兒少福利機構服務人員及短期補習班教職員等業務之人，以致於近年兒少遭受性騷擾時有所聞，故實有建置電子資料庫之必要以健全整體法規之完整性，爰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性騷擾防治法」自94年公布以來，應有效推動性騷擾防治業務。然而政府目前禁止曾犯性騷擾並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人，擔任兒少照顧或是保護業務之人，但因目前政府採行人工查詢之方式，無法及時查詢不適任之人，同時因未有法規要求各機關政府蒐集性騷擾事件，以至於資料不全甚至缺遺，以至於常有犯性騷擾之人擔任如居家托育人員、兒少福利機構服務人員及短期補習班教職員等職務，致使重大事件近年時有所聞，以至於無法有效保護兒少，實乃政府失職。因此為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第一時間比對不適任之人，建立兒少防護機制，目前已有建置電子資料庫之必要性。\n二、為保護個人資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若有法律明文規定，則不在此限。因此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之精神，於本法第五條增訂第一項第九款以及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性騷擾防治法」事件之資料庫，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立建置、管理、蒐集、處理及利用辦法。","對照表":[{"law_id":"01275","law_name":"性騷擾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騷擾防治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n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及審議事項。\n\n二、關於協調、督導及考核各級政府性騷擾防治之執行事項。\n\n三、關於地方主管機關設立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諮詢、醫療及服務網絡之督導事項。\n\n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事項。\n\n五、關於性騷擾防治績效優良之機關、學校、機構、僱用人、團體或個人之獎勵事項。\n\n六、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n\n七、關於性騷擾防治趨勢及有關問題研究之事項。\n\n八、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6","說明":"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規定，個人敏感性個資，應以法律明文定之。因此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並以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為目的，爰新增第一項第九款。建置性騷擾事件電子資料庫，供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使用，並對其被害人之身分資料予以保密。\n\n二、為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性騷擾防治之效率提升，並配合部分職業之資料比對及裁罰依據，有建置電子資料庫之必要性。\n\n三、另新增第二項，有關第一項第九款規定電子資料庫之建置、管理、蒐集、處理及利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n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及審議事項。\n\n二、關於協調、督導及考核各級政府性騷擾防治之執行事項。\n\n三、關於地方主管機關設立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諮詢、醫療及服務網絡之督導事項。\n\n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事項。\n\n五、關於性騷擾防治績效優良之機關、學校、機構、僱用人、團體或個人之獎勵事項。\n\n六、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n\n七、關於性騷擾防治趨勢及有關問題研究之事項。\n\n八、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n\n九、建置性騷擾事件電子資料庫，供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使用，並對其被害人之身分資料予以保密。\n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性騷擾事件電子資料庫之建置、管理、蒐集、處理及利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9070200900/details"}